成功案例Cases婚姻及繼承
保護令也可以要律師費
【 事實經過 】
委任人小魚與相對人阿國已離婚多月,但阿仁發現小魚離婚後很快結交男友,心有不甘遂以電話及簡訊恐嚇小魚。甚至到小魚住處公司叫囂守候,小美終無法忍受,尋求律師協助。
【 我方策略 】
1、進行蒐證。
2、提出證據。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本件當事人小魚委任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本件非訟代理人。葉律師先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4及第16條之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分析相關構成要件令小魚知悉;再詢問小魚案發當時的情形,並依其豐富之辦案經驗,即時判斷有何證據需要進行保全,並擬訂相關訴訟策略。而相關即時蒐集物證。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禁止阿國為不法侵害、騷擾;遠離小魚公司,讓小魚獲得一個較能安心無虞的生活環境,而且同時命阿國必須負擔小魚委任葉律師的費用。
律師分析:我國司法制度並無敗訴一方須負擔律師費之規定,唯一例外只有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一項第11款有明文規定。因被害人往往只求加害人遠離,其實少有請求這部分,不過法律既然有規定,被害人還是可以善加利用,希望法院也能多准許這部分,並廣傳於社會,讓加害人下手前能多想想,保護令裁定不是只叫加害人滾遠一點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