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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婚姻及繼承

保護令也可以要扶養費及律師費

【  事實經過  】

委任人小美與相對人阿國結婚後育有一女,但小美身體狀況不適於再生育,阿國卻因重男輕女執意生子,遂以言語及肢體暴力對待小美,意圖逼迫小美同意阿國可在外使他人生子,小美終無法忍受,提出保護令聲請,但一審法院未准許扶養費及律師費之請求,小美想提出抗告。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本件當事人小美一審委任其他律師辦理雖獲發保護令,但法院未命阿國給付扶養費及律師費,小美找上本所葉鞠萱律師提出抗告。葉律師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分析應採取之抗告策略令小美知悉,終使抗告法院裁定命阿國必須給付扶養費每月三萬元並負擔小美委任律師之部分費用。

  律師分析:我國司法制度並無敗訴一方須負擔律師費之規定,唯一例外只有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一項第11款有明文規定。另外因為家暴被害人往往是家庭經濟弱勢,若因家暴而分居也可請求原本負扶養義務之加害人給付扶養費。因被害人往往只求加害人遠離,其實少有請求這兩部分,不過法律既然有規定,被害人還是可以善加利用,希望法院也能多准許這部分,並廣傳於社會,讓加害人下手前能多想想,保護令裁定不是只叫加害人滾遠一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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