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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刑事

兄弟吵架,被訴偽造票據,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案例事實】

委任人阿發與小潔是父女關係,阿發原係A公司負責人,至民國95年5月間改由伊之胞弟阿貴擔任之,而小潔則仍於A公司之財務部門任職。阿貴認為阿發未經渠之同意即叫小潔使用公司印章簽發四張支票,用來支付阿發互助會會款之用云云,進而對阿發與小潔提出相關告訴。

【我方有利主張】

1、   阿發雖已卸下公司負責人身分,惟平日還是受阿貴授權經營公司業務和一定範圍之財務運作,包括收帳款及發薪水等等,就此部份亦有公司數名員工及公司客戶之陳述可證。

2、   且該等支票之小章仍為阿發之名,該等支票之票款,阿發均已匯入A公司帳戶內,該部份亦有伊之配偶存摺可證。阿發借用公司支票之行為,主觀上並無偽造有價證券或盜用印章之犯意。

3、   該段期間阿發仍被認為係屬公司實際經營者,故小潔依雇主指示代為填寫支票,係執行日常職務之行為,主觀上亦無偽造有價證券或盜用印章之犯意。

【勝訴結果】

本件委任人阿發與小潔委任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後,葉律師就刑法第201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就該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詳細解釋予委任人阿發與小潔,且葉律師亦就該等事件之來龍去脈都清楚後,擬訂相關訴訟策略,嗣後於偵查過程中,告訴人雖試圖引導檢察官至渠所想要的結果,惟葉律師憑籍著專業且豐富的法律素養,使告訴人之企圖失敗,最後檢察官亦認定阿發與小潔並未有盜蓋公司印章而去簽發公司支票之主觀犯意,故對阿發與小潔維持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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