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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民事及公司糾紛

遭房東違法終止租約,律師協助維持原租約

【案例事實】

委任人阿年原係向訴外第三人小瑜於台北市精華地段承租房屋作為診所開業使用,其後阿昇將該房屋所有權買下,故阿年亦與阿昇重新簽定一份租賃契約,以確保雙方之租賃關係繼續存在。約於民國101年年底時,阿昇突然以阿年開診所係將所承租之房屋轉租予第三人使用,該等行為違反雙方當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規定及民法第443條規定,終止雙方之租賃關係,起訴請求返還房屋及給付違約金、損害賠償。
 

【我方有利主張】

1、原屋主小瑜及阿昇皆清楚知悉,阿年承租此屋後,即開業作為診所使用,且連懸掛在外牆之招牌均未有所變更過,並未有出借、轉讓、頂讓或其他變項方法由他人使用該房屋。

2、阿昇與阿年於簽立相關租賃契約時,即已明確知悉雙方所簽立係屬二份空白之租賃契約,惟事後阿昇卻表示其不知簽立之目的為何,此顯違反常情,故阿昇應就該事項負其舉證責任。

3、阿昇主張該房屋之相關租稅並非係由阿年個人名義所開立之扣繳憑單,惟該等行為僅係行政義務之事,與阿年是否違反相關租賃契約無涉。

【勝訴結果】

本案當事人阿年委託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葉律師就民法第443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予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就民法第443條之相關構成要件及適用情況,詳細分析予委託人阿年,且於相關的訴訟過程中,葉律師就其對方之主張有何缺漏之處,逐一加以提出反證及學理論述,讓法院較為採信我方之陳述,最終判決結果出來時,果然係由我方取得完全之勝訴,阿年無須賠償任何費用外,該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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