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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刑事

合夥人結算不清,被訴侵占,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案例事實】

委任人被告小陳與小美為夫妻,並且小陳係A旅行社之負責人,自民國91年年中起,即與告訴人阿勝所經營之B旅行社及小郭經營之C公司共同合作招攬旅遊業務,小陳與阿勝共同約定由阿勝預支旅遊業務之投標金及各項墊款與A旅行社,若小陳或小美收取旅遊團費後,則繳回與阿勝核算雙方利潤,且該等段期間內雙方合作關係良好。但民國94年間小陳因公司資金週轉出現問題,曾向阿勝借款週轉,且小陳也簽發支票作為該筆借款之擔保,未料嗣後阿勝卻誣指小陳未將所收受之款項交付予B旅行社,而將其占為己有,另一方面阿勝亦對小陳提出刑事業務侵占之告訴。

【有利之抗辯】

1、   小陳簽發予阿勝之支票僅係作為伊向渠借款之擔保,而非如阿勝所主張之事實,故雙方應僅係單純金錢借貸關係。

2、   告訴人阿勝於法院審理時證稱,小陳及小美與B旅行社間並未有僱傭關係,且A旅行社與B旅行社係各自對外招攬旅遊業務,故應係屬兩間分別獨立之公司。

3、   A旅行社對外招攬旅遊業務時,伊所收受之支票受款人為A旅行社,而非B旅行社,故此亦可證A旅行社並非受B旅行社之委託而代收相關款項,而係以契約當事人之地位收受該等款項。

【最終之結果】

本案被告小陳及小美諮詢葉鞠萱律師後,葉律師就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及法規構成要件詳細解釋予小陳與小美了解,並分析個案狀況後,小陳與小美決定由葉律師擔任案件之辯護人,葉律師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就告訴人所指述之事實及主張,逐一加以辯駁,並就A旅行社與B旅行社間係各自獨立之公司,雖有共同對外招攬旅遊業務之合作關係,惟雙方間未有僱傭或委任關係,且雙方所收受之款項亦係各自以契約當事人地位而加以收受,故告訴人對被告提出告訴,不符合刑事上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最終法院判決結果出來時,委任人小陳與小美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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