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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婚姻及繼承

律師協助排除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

      【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小玲父親生前向小玲表示立有遺囑放置家中,小玲於父親死後請保管之繼承人小美提出遺囑,小美表示有遺囑就是不願意提出,嗣後則謊稱遺囑於父親生前即已被燒毀云云,小玲無法同意未依父親遺願處理財產,起訴請求確認小美因隱匿遺囑而無繼承權。

      【 我方策略 】

 

1.證明父親留有遺囑,且遺囑在小美管領範圍內。

2.依證據法則,小美既主張遺囑已燒毀云云,則需就此負舉證責任,否則即屬隱匿。

      【 勝訴結果 】

 

一、小玲前來諮詢葉律師,葉律師先就民法相關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加以分析令小玲知悉。因小玲與律師研議後發現小美有隱匿遺囑之喪失繼承權情事,小玲隨即委任葉鞠萱律師辦理。

二、訴訟初始,葉律師即提出小美於父親死後曾承認被繼承人留有遺囑且拒絕提出之證據,小美則主張遺囑已被燒毀云云,惟此等主張已使舉證責任轉往小美而不自知,因小美已自承遺囑在其管領範圍且無法證明遺囑已燒毀,葉律師善用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法院認定母親有隱匿遺囑而喪失繼承權。

三、律師提醒:「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本件被告小美雖有意識訴訟案件須有專業人士協助而自始委任律師答辯,但恐因所委任之律師恐未能純熟運用舉證責任法則或無法事先提醒小美抗辯遺囑燒毀云云之風險與結果,導致自身延攬舉證責任而敗訴。所以訴訟案件不只須有專業人士協助,且尚須選擇法學程度優良的律師幫忙訴訟進行才能獲得最後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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