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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婚姻及繼承

前夫找麻煩,律師協助獲暫時及通常保護令

【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小美與相對人阿仁已離婚,但阿仁仍持續以探視子女之藉口為難、騷擾小美。某日阿仁再次藉口探視不順其意,前往小美公司,對小美為拉扯、辱罵,經同事協助驅離阿仁。稍後阿仁竟潛入小美社區,不顧已就讀國小之兒子在旁,再次對小美施暴,造成小美受傷,後因鄰居發現報警,警方前來勸導,阿仁始離去。

【  我方策略  】

1、提出過往阿仁對小美的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保護令,佐證阿仁素行不良並有暴力傾向。

2、提出公司錄影帶及請鄰居到庭作證

3、就阿仁表示探視不順利等抗辯,提出探視時間表,以證明此為阿仁騷擾之藉口。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本件當事人小美委任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本件非訟代理人。葉律師先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4及第16條之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分析相關構成要件令小美知悉;再詢問小美案發當時的情形,並依其豐富之辦案經驗,即時判斷有何證據需要進行保全,並擬訂相關訴訟策略。而相關即時蒐集、掌握到之人證、物證,也在之後的審理程序中發揮了極大的用處,辯駁了阿仁之不實指摘,法院先核發暫時保護令,隨即亦核發通常保護令,讓小美獲得一個較能安心無虞的生活環境。

  律師分析指出,家庭暴力案件於實務上不難於見,家庭暴力防治法亦為數度修正,其重要性可見一斑。於2015年1月份之修法更是放寬保護範圍、增加對被害人之各種生活機能協助、保護令之期間亦較舊法為長且無次數限制,並將親密關係伴侶納入準用民事保護令範圍,實更能保護被害人利益。故若有相關受家庭暴力情事,實不應容忍令其恣意滋長,應即刻向外求援並依法取得相關實質之保障,方屬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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