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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智慧財產權及少年事件

少年初嘗禁果,律師協助獲責付

【  案件事實  】

委託人阿明之兒子小武就讀國中2年級時(滿14歲未滿15歲),品學兼優為學校籃球隊風雲人物,隔壁班同學小婷(滿14歲未滿15歲)與小武交好,多次於學校廁所及小武家中為性交行為,經小婷告知班上同學,班上同學告知師長,由小婷父母提出強制性交告訴後,將本件送少年法庭審理。

【  案件策略  】

1、小武應坦承曾與小婷為性交之事實。 

2、 本件僅有小婷之指述,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小武違反小婷之意願。且有同學可證明小武與小婷平日交往密切,同學認為兩人應該係交往中。

3、 小婷稱被小武強制性侵云云,之後仍單獨前往小武家中與小武獨處於房間中,顯與常情不符。

4、小婷應該是怕父母責罵而謊稱被強制性交。

5、小武亦屬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之被害人,亦可對小婷提出告訴。

【  勝訴結果  】

本案當事人阿明委託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本案少年之輔佐人。葉律師先就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及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構成要件詳細解釋與委託人阿明及少年小武理解,此後葉律師即詢問小武所有事發之經過,及雙方之交往狀況,加以整理清楚之後,即刻與商討委託人阿明及少年小武上開的案件策略。委託人阿明決定不對小婷提告,由葉律師於少年法庭程序幫少年小武澄清事實,並列舉相關有利之人證及物證,以證實少年小武和小婷之間係男女朋友關係,故該等性交實屬少年對兩性關係好奇之嘗試,更重要的是,小武從未違反小婷之意願,小婷所言均屬不實。因小武坦承不諱,法官僅處以訓誡之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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