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提供最專業、優質的法律諮詢及服務

昍,音暄。明也。取名昍業就是以彰顯法律的光明為志業,昍業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諮詢及服務,讓您不再為法律問題煩惱。

成功案例Cases婚姻及繼承

前夫賴帳,律師協助討回一輩子生活費

【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吳小姐與被告張先生原為夫妻,其後因夫妻感情日久發生變質,故雙方決定兩願離婚,且於其離婚協議書上,被告亦承諾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補助費新台幣63,000元整。惟被告張先生僅一開始給付幾期費用後,即拒絕給付任何費用予原告吳小姐,故吳小姐決定先向法院聲發支付命令,要求被告張先生給付積欠之金額共新台幣四百餘萬元。詎料,相對人收受該等支付命令後,即刻提出異議。

【   我方攻防   】

1、雙方最初於離婚協議書上,同意即明確載明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吳小姐生活補助費新台幣63,000元。

2、關於離婚協議書上證人之部份,雖證人於簽名時,原告並未在場,不過證人已確認原告及被告皆具有離婚之意願無離婚無效之情事。且被告既已再婚更不得主張離婚無效

3本件並不符合情事變更原則。

【   勝訴判決 】

本案原告吳小姐諮詢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後,葉律師就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故於本案情況下,委任人原告吳小姐所提供之離婚協議書,具有二名證人簽名於上,且該二名證人亦知道原告和被告皆具有離婚之意願,故該等離婚協議書係有效的,故被告應給付予委任人原告吳小姐之生活補助費條款是明確有效的,而被告拒絕不給付,委任人原告吳小姐有權提告要求被告全額給付積欠之費用等法律意見詳細分析給委任人吳小姐,故決定委任葉律師承辦此案件。嗣被告提出眾多法律攻防,然經葉律師以專業法學素養一一回應,法院如願判決被告應給付吳小姐3,780,000元,並於100年9月1日起按月給付63,000與吳小姐,至吳小姐死亡時止。

 

本網站版權所有 昍業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Copyright©2014 Hsuan-Yeh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TEL:02-2705-7238(代表號)FAX:02-2701-9338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