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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檢提即時抗告 高院:較無緊急性(黃小舫律師評析)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609250114-1.aspx

樂陞案檢提即時抗告 高院:較無緊急性

中央社 記者游凱翔 台北電

樂陞董座許金龍昨天交保,台北地檢署提即時抗告,今天上午11時許已將卷證送達高院。高院說,即抗屬訓示規定,無規定在1日要裁定,且此案較無緊急性,但收卷後仍會儘速處理

 

【法律小教室】

  本文中台北地檢署提起之「即時抗告」,在我國現行法並無此規定,地檢署係依司法院於民國 94年6月20日發布之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中第十點:「本要點之聲請羈押案件,不服該管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應即時處理,並儘量於二十四小時內自為准駁或其他具體處分之裁定。抗告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而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者,原審法院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並儘量於收到卷宗後立即傳喚被告到庭,於二十四小時內裁定;如不能即時傳喚被告到庭者,至遲應於三日內傳喚被告到庭,並即時裁定。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應儘速拘提到庭,並即時裁定。」請求抗告法院即時處理,本要點指就重大、受社會矚目之刑案,法院依地檢署之請求應儘量即時處理,實務上稱之為「即時抗告」,惟此要點係訓示規定,不具強制力,法院雖應儘量配合,但並非一定要於二十四小時內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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