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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站強迫推銷 假愛心團被逮(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610/201610031804568.html#.V_IZ7CF97IU

火車站強迫推銷 假愛心團被逮

吳權原 報導  / 桃園市

最近在中壢出現了強迫推銷的集團,4男2女,他們會在中壢火車站周邊,找對象、強迫推銷愛心手環,要是民眾不購買、就會對他冷嘲熱諷,集團還以銷售額達到目標可分紅、來吸引年輕人加入,不過這樣的脅迫購買的行為,已經觸法,全被帶回警局。

【法律小教室】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項:「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強逼他人購買商品即「強賣」,可處拘留三日或繳納罰鍰,雖性質上屬行政罰,惟「強賣」若係以強暴、脅迫方式,則可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論處,法文所謂「強暴」,係指逞強施暴,以有形的身體力量加予對方,但不以對方的自由完全受到壓制為必要;「脅迫」,指以言詞來威脅、逼迫,足以使人心生畏懼等情形,但不以被害人內心確已發生恐懼為必要,因此,若行為人未推銷成功,被害人最終亦無購買,因本條處罰未遂犯,故其行為若符合強暴、脅迫要件,仍可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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