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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撿拾漂流木恐觸法(簡銘昱律師評析)http://udn.com/news/story/7321/1998081

注意!撿拾漂流木恐觸法

聯合報 記者林縉明/壯圍報導

壯圍鄉、蘇澳鎮等地沿海沙灘堆滿漂流木,不少愛好者趁機尋寶撿拾,卻因而觸犯森林法被送辦,壯圍鄉長簡文魁認為,上游沒做好保育讓木材流下來,民眾撿回家收藏被當成罪犯看待,非常不合理,相關單位應該要有配套措施。

 

【法律小教室】

 

  按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者,適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漂流木即屬之,故適用民法第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按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因森林法屬特別法,故應優先適用森林法,按本法規定漂流木須待當地政府清理註記完畢後,居民才能自由撿拾,否則可按森林法第50條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另所謂「自由撿拾」係以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若係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或屬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珍貴木材,仍不得任意撿拾,若有違反則可依同法第52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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