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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21年、九度判死 徐自強無罪定讞(許淑清律師評析)http://udn.com/news/story/7321/2022920
纏訟21年、九度判死 徐自強無罪定讞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被控擄人勒贖並撕票而判決死刑定讞的徐自強,歷經五度非常上訴、釋憲成功、纏訟廿一年,最高法院昨天判決徐無罪定讞。
【法律小教室】
「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自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其他共同被告原享有之上開憲法上權利。」節自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文,是以,其他共同被告對於被告仍屬證人,為保障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法院始得將其陳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不能逕以共同被告之自白作為有罪認定之唯一證據。
本件被告徐自強纏訟二十一年,因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為不利於其之陳述,徐自一審至高院更五審皆被判處死刑,並經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經其律師團聲請釋憲成功,大法官作出第五八二號解釋,徐才因此獲得重新審理的機會,最終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判決以除共同被告之不利證述外,尚無其他證據資料得證徐涉案,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及無罪推定原則,判處徐自強無罪定讞。
罪證有利於被告及無罪推定原則系刑事訴訟法中為了保障人權所衍生的原則,但發現真實也是刑事訴訟法的目的之一,在證據五五波,法官心證在有罪無罪間擺盪時,有法官或許會做出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的有罪判決。本案的徐自強比其他更多我們所不知道的像徐自強的被告,多了一分幸運,遇到了願意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官。也期待我們的刑事判決能夠更健全、更穩定,不要只因人的運氣而有天差地別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