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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活著呀!老翁被「宣告死亡」身份復活了卻多了遺憾(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018/795266.htm

我還活著呀! 老翁被「宣告死亡」復活了卻多了遺憾

東森新聞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上個月4日深夜,台北市民族派出所員警在轄區樹德公園發現一名老翁,怕是迷路的老人家,上前詢問也以警用電腦查了一下身份,沒想到電腦顯示「查無此人」。員警將老翁帶回派出所,進一步追查,原來老翁已經「被宣告死亡」自己卻不知道。最後員警替老翁找到了家屬。

家屬表示,當家人把老翁未死的消息告訴親姊後,親姊似乎放下心中重擔,不久後過世,鄭翁雖感遺憾,但相信親姊已無牽掛。目前老翁在外甥女和員警的協助下,向新竹地方法院申請撤銷死亡,總算恢復了身分,也回到失去25年的家人身邊。

 

【法律小教室】

 

    按民法第8條:「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和失蹤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如配偶、繼承人、親屬,其立法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原有的私法法律關係,因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若長期失蹤、生死不明,則與其相關之權利義務,如財產管理、繼承或婚姻關係等,將處於無法確定之狀態,而此種狀態若任其長久繼續,對於利害關係人可能造成不利,故利害關係人及檢察官得依本條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以免除不安之狀態;

倘被宣告死亡之人歸來,則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之裁定,待撤銷確定後,即生溯及之效力,原來因死亡宣告而變更或消滅之財產上或身分上之法律關係,都將因死亡宣告被撤銷而恢復,然依同法第163條:「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是以,若係善意行為並不受影響,若因此取得財產,僅須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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