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提供最專業、優質的法律諮詢及服務

昍,音暄。明也。取名昍業就是以彰顯法律的光明為志業,昍業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諮詢及服務,讓您不再為法律問題煩惱。

最新消息News最新新聞評析

安養院負責人主張結婚無效 教會禱告當成已婚鐵證(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udn.com/news/story/2/2057047

安養院負責人主張結婚無效 教會禱告當成已婚鐵證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報導

顧姓安養院負責人再婚,求婚時向岳母保證「一定會好好珍惜」,婚後卻家暴,妻子聲請保護令。顧以結婚登記時,結婚書約上的證人、母親與岳母並未詢問他是否有意結婚,訴請婚姻不成立。士林地院調查,顧呈送的結婚當天音檔,顧母接受媒人祝賀時開心「呵呵呵」,認定不可能不知兒子要結婚,判顧敗訴。

顧想離婚,但後來更正聲明為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顧說,結婚書約上的兩名證人分別是他母親和岳母 ,但都是妻子單獨請兩人簽字,證人都沒問他「真的想結婚?」;他聲稱因不想違逆母親的意思,才和妻子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這起婚姻欠缺二名以上證人、不符合民法的結婚形式要件。

妻子則訴苦,媒人牽線時,曾對男方離過婚感到疑慮,但顧不斷保證「這是我第二次婚姻,不會離婚」,允諾會好好珍惜。妻子表示,2012年春節,顧與父母來她家提親,兩人也到顧信仰的教會長老家,向長老報告「要結婚了」;登記結婚後夫妻補拍婚紗照、度蜜月,公公過世時,她也以長媳身分列名訃文上,「婚姻怎會無效?」。

錢姓傳道證稱,2011年5月起,顧就把卞女的名字放在教會的禱告單上,隔年告訴大家「雙方家長都同意了,我們去辦結婚登記」。岳母說,曾催促顧「不結婚就不要碰我女兒」。

不過顧母迴護兒子,稱在簽當證人時「沒有確認兒子要不要結婚」,因同情卞女「才幫她簽」,還指「兒子很猶豫,我叫他要慎重。」。士院認為這是顧第二次婚姻,顧母既然要兒子慎重,當時兒子就在安養院內,不確認有違常理;顧母事後和媒人通電話時,還「呵呵呵」回應恭賀,不可能簽名時不知兒子想婚。

【法律小教室】

按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須舉行公開儀式並有二人以上之證人,惟此制度常生弊端,例如:有公開儀式卻未辦理結婚登記,身分證上配偶欄為「空白」,令人誤以為係未婚,或未舉行公開儀式,僅雙方親友簽署書面證書即辦理登記,事後遭法院認其婚姻關係不存在,甚至有騙婚、重婚等情形,故於民國96年05月04日將本條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須以書面為之,且有二位以上證人簽名,證人須親見或親聞當事人有結婚之真意,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為有效之婚姻,新法較舊法更具公示性,更能保障結婚當事人之權益,倘不具備上述要件,依民法第988條則屬無效之婚姻。

本件爭執點係證人是否明確知道當事人有結婚之意願,如前述,顧姓男子以結婚證書上二名證人分別為其母親和岳母,但皆由妻子單獨請二人簽字,證人未詢問他是否有結婚之真意,向士林地院訴請婚姻無效,經法院詳查結婚當天錄音檔,顧姓男子的母親開心接受媒人之祝賀,按常情應明確知道當事人有結婚之意願,既二人婚姻有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並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等要件,自符合民法第982條,其婚姻應屬有效,判決顧姓男子敗訴。

 

本網站版權所有 昍業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Copyright©2014 Hsuan-Yeh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TEL:02-2705-7238(代表號)FAX:02-2701-9338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