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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子啃老還揪友搬家裡保險箱 母傷心報警抓人教訓兒(簡銘昱律師評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103/804560.htm

不肖子啃老還揪友搬家裡保險箱 母傷心報警抓人教訓兒

東森新聞 記者孫曜樟/新北報導

陳姓男子雖成年卻不工作,整天吃喝玩樂向父母要錢做啃老族,10月29日他找來2友人一起回家,趁父母不在支開弟弟;再把家裡保險箱偷搬出去,並撬開鎖得手價值80萬財物,弟弟看哥哥行為古怪而通知爸媽返家,兩老發現兒子竟找外人偷家中財物氣的險些昏厥,母為讓兒子學到教訓,雖傷心難過仍報警抓人送辦。

【法律小教室】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再按同法第321條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條係須先有觸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之行為,倘又有第321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時,則有構成加重之要件,進而成立加重竊盜罪。

   本文陳嫌夥同兩名友人趁父母不在家空檔下手偷竊家中保險箱,係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即構成加重竊盜罪。惟依刑法第324條之規定於直系親屬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且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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