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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被傳緋聞 酒後動粗(葉鞠萱律師評析)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317000657-260107

不滿被傳緋聞 酒後動粗

中國時報【李金生╱金門報導】

金門金城國中傳出暴力事件,已婚的吳姓代理老師因誤會許姓替代役男「造謠」他與一名女性代理老師往來頻繁,憤而在深夜持甩棍攻擊對方頭部,緊急送醫縫了8針。校方16日決議將這名動粗的老師解聘,已返家休養的替代役男家屬則保留法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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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8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二)依攻擊的部位、輕重、情節及結果之不同,若被害人僅受有傷害結果,行為人可能被處以普通傷害罪,也可能被處以殺人未遂罪。然若被害人不幸發生死亡之結果,輕者仍僅可能被處以傷害罪責,重者則被處以殺人罪責。另酒後倘仍有辨識行為之能力者,不得減輕其刑責。若遭偵辦起訴,究屬傷害犯行或殺人犯行?雖係表面看起來類似之事實,若有律師協助辯護,將有天差地遠之結果。本所近來恰有一類似案例可供參考(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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