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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震災假照 不起訴仍得罰(簡銘昱律師評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407000484-260107

散布震災假照 不起訴仍得罰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今年2月11日凌晨台南發生芮氏規模5.6地震後6分鐘,網路瘋傳台南「一棟大樓倒了」和「金華路」等語及照片,台南市刑大查獲謝姓男子以去年0206傾倒的台南新化京城銀行大樓照片謊稱211塌樓照,經楊男和葉男及未成年林姓少女轉貼,3男被警方依恐嚇公眾罪函送法辦,林姓少女函送少年法庭偵辦,惟檢察官認定被告等人無恐嚇意圖,謝某等3人獲不起訴處分。……惟刑事恐嚇公眾罪部分不起訴,警方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規定開罰。

賴清德得知被告獲不起訴後表示,檢方雖沒把他們起訴,但也認定其行為,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局將依規定對4人進行裁罰,給社會一個警示教育,天然災害發生時,是以愛相扶持時候,而不是傳播不實的照片及謠言來造成恐慌,希望此案能作為未來災害發生時的態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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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目的在保護社會大眾生活的安寧,不受到威脅或感到恐懼。
(二) 如果是抱著開玩笑的心態,散撥讓大眾感到恐慌的訊息,雖然不構成刑法第 151條的恐嚇公眾罪,但警方如果認為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仍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規定,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是否會受到刑罰制裁,關鍵在於有沒有犯罪的意思,至於如何證明,避免遭受過重刑責,則須倚靠專業律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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