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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抵抗不算性侵?逾半男生錯誤觀念(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s://udn.com/news/story/7317/2402390
沒抵抗不算性侵?逾半男生錯誤觀念
2017-04-14 03:18聯合報 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根據調查有六成五的男性認為,如果一方想要性行為,另一方沒強烈拒絕,代表彼此同意發生性行為,女性亦有五成三同意此看法。現代婦女基金會認為,這項調查顯示台灣社會不論男女,對「性同意權」的觀念都有待加強。
基金會執行長林美薰指出,長期以來,性侵害案件的關注點都在「性行為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而非加害者是否確認過被害者「同意」發生性行為。此種作法不但剝奪被害人的「性同意權」,也間接造成社會對於性侵害事件的誤解。
為了解民眾對於「性同意權」的認識,基金會進行台灣第一次性同意權大調查—「性不性,誰決定?」以網路問卷詢問十五歲以上民眾有關「性同意權」的問題,有效樣本數為一千一百一十一份。
調查顯示,三分之二的受訪者同意「性行為前要取得對方同意」,也認為「可以分辨對方是否願意和自己發生性關係」。但再進一步問到對於「性行為的同意」與「對性侵害的認知」時,男性與女性的認知卻有極大落差。
舉例,逾半數男性認為「沒有肢體反抗下發生的性行為,即使對方心裡不願意,也不能算是性侵害」,卻有高達六成三的女性不認同。近六成的男性認為「要使用暴力讓對方沒辦法抵抗,才算性侵」,卻有近六成的女性不認同。
林美薰認為,長期以來針對性侵害的防治教育宣導,多以「No Means No(說不就是不)」為訴求,然而許多的性侵害被害人可能連說不的能力都沒有就遭到侵害。因此基金會倡導「Only YES means YES(沒有同意,就是性侵)」的觀念,發生性行為須雙方都同意才行,任何一方沉默、沒有反抗或沒拒絕,都不代表同意。
法律小教室
(一)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可以說是刑責相當重之犯罪。但令人驚訝的是,調查顯示多數民眾對相關規定的了解有限,極可能誤觸法網或疏於主張自己的性自主權。
(二)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一定要類似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足以讓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均包含在內。換句話說,只要令被害人作出通常一般人所不會為而損害自己之性交決定,而不是出於自由意志之一般男女歡愛之性行為,就是一種違反意願之方法。
任何一方單純的沉默、沒有反抗或沒拒絕,都不代表同意。
民眾要有正確觀念,才不會惹禍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