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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人是女的 媽媽贏得監護權(黃小舫律師評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11571

同居人是女的 媽媽贏得監護權

魏姓男子懷疑妻子外遇,多次跟蹤未發現,離婚後才發現妻子外遇對象是「她」。他以前妻和女友同居、對三名子女不利,爭子女監護權;法官認定魏的前妻和女性友人同居並不影響對子女的愛,裁定監護權歸媽媽。

桃園地院調查,魏姓男子十年多前結婚,生下三名子女;七年前,魏發現妻子常深夜不歸,懷疑妻子有外遇,但一直沒發現妻子與男性有異常交往。

雙方六年前離婚,三名子女跟著媽媽過活。魏後來才知道妻子和女性友人同居,三名子女也和前妻女友同住,他認為三個子女和她們同住不方便,無法獲得良好照顧,主張監護權歸他

魏的前妻指出,前夫因工作關係經常不在國內,把子女交給親友照顧,對方根本不用心,孩子曾有二天獨處情形,日常生活也沒有獲得照顧;前夫還隱瞞另外生子,她很擔心子女成長和健康問題。她說,她的女性友人也疼愛孩子,從沒不當對待子女,三名子女都很適應,大家在一起很快樂。

法官請社工家庭訪視,三名子女說跟媽媽一起很快樂,和母親同居人一起出遊很棒,「很喜歡全家人一起出去玩」;家調官訪視三小孩和父親同住時,最小的兒子穿著不合身衣物,看起來髒兮兮,也沒洗澡、身上有異味,父親更沒簽過連絡簿。

法官認定魏的前妻和女性友人同居,並不影響對子女的愛,且同居人對三子女很有愛心,基於幼兒最佳利益考量,裁定監護權歸媽媽。

法律小教室

(一) 我國現行民法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即監護權),是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即法院在決定監護權的歸屬時最重要之判斷依據是子女最佳利益。而子女最佳利益是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其內涵及所需考慮因素不只經濟條件,甚至,倘經濟能力較優的一方,因工作忙碌無暇照顧子女,且未擔任子女主要照顧者,在子女照護上未必優於經濟較為弱勢之他方。所以傳統觀念多認為具有經濟優勢者,容易取得監護權,是極大誤解。

再者,離婚與子女的監護是不同的層面,法院考量的要件及價值也完全不同,所以離婚時有無可歸責事由,與監護權的歸屬之判斷實屬二回事,也就是說對婚姻破毀須負較重責任的一方,若其具有照顧子女優勢,仍可能本於子女利益考量而被認定於離婚後較適任照護子女。

(二)報載事件即為適切之例子,只要離婚後有心想好好照顧子女的一方,不論經濟條件、男或女方,或其他支持系統的照顧的人選有無親屬關係,凡事能證明自己比另一方更適合保護教養子女,都可徵詢專業律師的建議,向法院提出證明,而取得子女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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