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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男不顧癌症妻離家出走 法官判離婚獲准(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www.bcc.com.tw/newsView.3026003

外遇男不顧癌症妻離家出走 法官判離婚獲准

中廣新聞網2017年4月26日

有多次外遇紀錄的邱姓男子,被妻子抓到外遇證據後,不顧妻子罹患癌症,向妻子要求贍養費不成,邱姓男子就此拋家棄女不告而別。由於邱姓男子離家長達三年,就連女兒結婚也不參加,妻子傷心之餘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審理後認為邱姓男子遺棄妻女事證明確,判決離婚獲准。(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邱姓男子民國七十八年和妻子結婚後生下一女,但邱姓男子卻多次外遇,妻子為了家庭和諧一直隱忍不發,只是邱姓男子外遇情形卻沒有改善。民國一百零二年邱姓男子再度外遇,夫妻二人也因此爆發口角,邱姓男子不顧妻子罹患癌症,還要妻子將房子賣掉,分一半錢當贍養費,由於妻子不答應,邱姓男子當天就離家出走,至今三年多都不曾回家。

法官審理時,也傳訊邱姓男子的女兒到庭說明,女兒向法官供稱,剛開始父親會打電話來說要離婚、要贍養費,後來因為家裡沒錢,父親就沒有再打電話回家了。女兒也向法官表示,父親外遇除了行車記錄器有拍下之外,也曾跟蹤父親到汽車旅館,但父親卻辯稱是去泡澡。去年女兒要結婚,有問父親是否要參加,但父親則是拒絕參加。法官認為邱姓男子遺棄妻女事實明確,判決離婚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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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夫妻之一方有重婚、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或意圖殺害他方、罹患不治之惡疾等等事由,他方就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

但如果是主張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話,只有不須對離婚原因負責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對於離婚沒有過失的一方,如果因為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他方即使沒有過失,依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也要給與相當的贍養費。

(二) 外遇是一種違背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他方本來就可以向訴請法院離婚,外遇的一方當然沒有像他方要求贍養費的權利,如果又不顧未成年子女或罹病的他方而離家出走,又可能再構成不履行同居義務或遺棄的離婚事由。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對於離婚沒有過失的一方,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可以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是以自己沒有謀生能力為前提,一般人通常不符合這個條件,坊間往往認為贍養費的請求是無條件的,實在是相當大的誤解。

至於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則是另外的問題。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還會衍生出對子女扶養照顧問題。如果沒有在離婚時一併妥善處理,離婚後雙方恐怕還須痛苦持續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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