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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診所燙傷小模 已和解又求償法院駁回(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38918

醫美診所燙傷小模 已和解又求償法院駁回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報導

大陸影星范冰冰前年曾來台至新北市板橋區一間醫美診所做雷射去斑及淨膚療程,該間診所陳姓醫師卻被彭姓小模控告涉嫌業務過失傷害,害她被燙傷;新北地院認定醫師有過失,判處拘役50天、緩刑2年;彭女另向診所及陳求償361餘萬元,但新北地院發現兩方之前就已和解,彭女無權再求償,今天判她敗訴。 

判決指出,27歲彭姓小模在2014年1月至該診所進行腰部抽脂體雕手術,過程中發冷顫抖,陳姓醫師指示護士將烘被機管子放在彭女腳邊,幫彭女取暖;彭女在麻醉狀態中右腳踝被高熱燙傷,後來冒出如手掌心般大小的水泡。

彭女指控,診所雖然賠償她20萬元希望和解,但當初僅告訴她是2級燙傷,她以為1個月後就能工作;後來傷口越來越嚴重,發膿、變黑、潰爛等,她至長庚醫院就診,才發現是3級燙傷,覺得被診所欺瞞,求償150萬元沒有結果,因而提告,民事部分要求賠償工作損失、醫療花費以及精神慰撫金等共361萬餘元。

陳姓醫師表示,他有指示護理師開啟烘被機幫彭女取暖,因當時專注抽脂手術,忘記提醒護理師執行細節;但他事後有請彭女每日回來換藥,進行清創、雷射手術,且雙方已經和解,他共退回手術費用20萬元及價值20萬元的醫療療程,後續療程也轉換成現金由彭女領走,法官考量彭女後去雙和、林口長庚醫院治療,診斷均認定是2度燒燙傷,又彭女事後不僅去光澤診所回診,也至醫院治療,宣稱光澤處置失當,導致傷勢惡化,卻無法提出任何證明。

另外,從兩方協議書來看,陳已退回20萬元手術費,另付20萬元療程折抵現金,認定兩方已達成和解,彭女無權再提告求償,判決彭女敗訴。

【法律小教室】

(一) 和(調)解是指當事人間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會因此產生當事人依約定拋棄的權利消滅,以及取得和(調)解契約所約定權利的效果。簡單來說,就是一種當事人藉由互相犧牲某些利益,達到解決彼此紛爭的行為。因為和(調)解有使約定拋棄權利消滅的效果,事後拋棄權利的一方就不可以再加主張,因此簽訂和(調)解之前必須審慎思考,以免事後後悔莫及,所以和(調)解條件的擬定及評估,是非常重要的,更可藉此看出律師專業與否。

(二) 那和(調)解既然有使約定拋棄權利消滅的效果,事後拋棄權利的一方就不可以再加主張,為何本件小模還是告上法院呢? 那是因為一方面和(調)解後發現對方依據的文件是偽造或變造的、和(調)解事件已經法院確定判決,或對於當事人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等瑕疵情事,可以撤銷和(調)解或請求宣告調解無效。本所曾有協助當事人推翻調解效力的案例可參考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62

(三) 另一方面縱使無上開和(調)解瑕疵的情形,因為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所以縱使雙方曾為和(調)解,反悔的一方提告後,法院還是必須開庭調查判決是否和(調)解有瑕疵,無法馬上駁回,以保障人民提起訴訟解決紛爭的權利。

(四) 最後還是提醒大家,雖然多數人通常在面臨訴訟時,才會委請律師代為處理,事實上,在與他人發生糾紛、進入訴訟前,若能委由律師分析合法的權利義務,再與對方洽商合理條件,平和的及時解決問題,避免訴訟的耗時與傷神,是有職業道德的律師極為推薦的解決問題方式,而不是為了賺取委任費用,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破壞和(調)解,畢竟謀求當事人利益才是律師受任的最高宗旨。如果像本案例中雖然事實上和解是沒有瑕疵的,但既然進入法院,仍然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才能化險為夷,本所亦有類似本新聞之相同案例可參考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87 。順帶一提,關於遭提告刑事醫療過失,本所亦有多次協助醫護的經驗。(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71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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