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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存款16年未動 彰銀行員全盜光(許淑清律師評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502000376-260106
千萬存款16年未動 彰銀行員全盜光
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在台經商的日本籍女子,1998年至彰行銀行台北分行存款977萬元,此後帳戶從未動支,直到2014年提款才發現千萬鉅款不翼而飛。彰銀內部調查發現,已離職的蕭姓行員早在2003年即連本帶利將千萬存款盜領一空。台北地檢署昨依《銀行法》之銀行職員背信罪,起訴蕭男。
起訴指出,44歲蕭男1997年開始擔任彰銀台北分行行員,負責收受存款業務,因此得知該日籍女客戶1998年開戶並存入977萬元,除每半年的活期存款利息轉存,已長達5年未動支,認為有機可趁。
2003年間,蕭男先將日籍客戶的帳戶名稱變更為不知情的張姓男子,再以盜刻印鑑、偽造簽名等方式,開設林姓、施姓、金姓、蔡姓及黃姓等5名人頭帳戶,隨後以電話轉帳方式將該女千萬存款轉存至人頭戶,不僅如此,蕭男還利用人頭戶相互轉匯,增加追查難度。
蕭男成功自帳戶盜走千萬後,部分用來支應信用卡費,另以臨櫃、ATM提款等方式,將千萬存款提領一空,從變更存戶名稱至領光存款前後不到1個月。被害人1997年存款後不久便返日,多年未動用帳戶,直到2014年底赴彰銀臨櫃提款,才發現帳戶與存款憑空消失。彰銀調閱交易資料,發現蕭姓行員從中搞鬼。
法律小教室
(一)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例如受僱人、受託人,卻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或故意損害本人(例如僱用人、委託人)的利益,做出違背任務的行為,而導致本人受到損害。情節輕者,會受罰金制裁,重者,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就算是未遂,也一樣會受到刑罰制裁。
又依據報載案例,該名行員還有可能觸犯偽造文書、詐欺或妨害電腦使用罪等罪嫌。
(二)再者,存款戶遭銀行行員盜領存款,還是可以依據存款契約或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銀行領回款項。再由銀行就相關損失,向行員索賠。
此外,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相關權利的行使,會受到時效的限制,也就是一定年限經過後,受害者是有可能求償無門的。奉勸大家除了謹慎選擇交易銀行外,還是要多加留心管理自己的財產,才不會讓不肖之徒有機可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