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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搞小三拋妻棄子 老了子女拒扶養(黃小舫律師評析)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76930

年輕搞小三拋妻棄子 老了子女拒扶養

三立新聞網  2017年7月27日 上午 08:36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屏東一名年近杖朝之年的陳姓老翁,年輕時曾經營唱片事業,因貨財廣殖而五路亨通。但卻不安其室,最喜拈花惹草,拋妻棄子分居30多年。但赴中國投資失敗後,債台高築;晚年更是飢寒交迫,這時才想起子女,但被子女拒絕供養。而髮妻狀告法院,訴離獲准。

50多年前的1963年,陳男與吳妻結婚並育有子女3人。陳男生財有方,經營唱片生意蒸蒸日上,一舉成為唱片大亨。有錢後的男人,就只想著作怪。首先與弟媳的妹妹暗通款曲,但事機不密被妻子得知,賠錢了事。但陳男卻毫不退縮,在外遇的偉大航路上不斷前進。後來又勾搭上自家女性員工,不僅僅買房給小三金屋藏嬌,還懷上小孩瓜瓜墜地,使陳男欣喜若狂,居然拋棄正宮和嫡子,離家與小三逍遙快活。

然而十年河東,十年河西。男子在90年代與其它台商一樣,抱著雄心壯志到中國投資,不料慘遭滑鐵盧。回到台灣後,本打算在唱片業捲土重來,但唱片業已日落西山,轉型失敗的陳男積欠下大筆債務,無償還能力。想當年錦衣玉食的陳男,晚年卻財竭力盡,毫無繼續生活的能力;加之貧病交加,已無年輕時的意氣風發。

反觀被拋棄的正宮,經營有術,利用早年經營唱片行的獲利,改走房地產路線,置產收租,和嫡子們生活無憂無慮。年輕時在外花天酒地的陳男,這時候才想起當年被他拋棄的家人,雖悔不當初,但為了活下去,也不得不拉下老臉回去要求分配財產。

然而正宮和子女們卻冷冷的拒絕,當年可是陳男自己要拋妻棄子,分居長達30多年對家裡置若罔聞。而子女們也許是想起當年父親毫不留情的丟下母親的舉動,就也仿效當年父親一樣,毫不留情的將老父趕出家門,還要母親不要再管他。

正宮向法院訴請離婚,陳男抗辯表示自己並未拋妻棄子,否則一家4口何以生活優渥?要求法官駁回。法官認為,30多年前的舊社會對於離婚妻子大多不諒解,女性對於男子背叛婚姻只能茹苦含辛。而妻子也獨力扶養子女長大成人,夫妻感情破裂責任全在陳男,訴離獲准。

法律小教室

(一) 夫妻之婚姻結束,除透過協議離婚外,想要終結婚姻,就只能透過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而法院裁判離婚,需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離婚事由外,若無該條款列舉事由者,若夫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必須是對婚姻的破裂無歸責的事由或者是應負責任較輕的一方,才會獲得法院准許離婚。報載情形是夫外遇在先,又拋妻棄子數十年,法官認為該夫妻之婚姻已有難以回復之情形,且夫是造成這段婚姻破裂的主因,所以准許妻離婚的請求。夫雖然抗辯一家四口能夠生活優渥是因為他未拋妻棄子,但夫離開台灣數十年、妻又經營房地產事業有成,夫的說法毫無根據,故不被法院採信。

(二) 另外,報載案例還有一個相關的問題,就是子女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按照民法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本是有扶養義務,而且不管子女本身經濟能力優劣,均不能免除責任。然如果子女年幼時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父母於不能維持生活請求子女扶養時,法院會酌情予以減輕,情節重大的話,甚至還可以請求免除。這也是民法近年的重大修法內容之一,可以說是一種有關衡平原則的規範。事實上,法律是會因應社會現況一直變動的,所以在遇到法律問題時,呼籲應該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千萬不要道聽塗說,才能保證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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