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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證他「發達」 前妻討贍養費敗訴(簡銘昱律師評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613906

難證他「發達」 前妻討贍養費敗訴

聯合新聞網  記者曹馥年╱台南報導   2017年7月31日 上午 01:18

周姓女子與吳姓男子離婚,約定吳男每月要給付兩萬元贍養費,「日後發達」還要再付五十萬元;吳後來積欠廿一萬元贍養費未給,還出國、買車,被周女提告要求全額支付。法院審理時吳男說「日後發達」是指像王永慶一樣有錢,法官認為周女提不出吳「發達」實據,判吳僅須給付廿一萬元,五十萬「發達金」不必給。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周、吳育有二女,十五年前協議離婚,約定吳男每月支付二萬元贍養費給周女,另須給一百萬元,先付一半,另五十萬等發達再給。但吳男從去年一月起每月僅給一萬元,今年二月未付半毛。

周女認為,吳男離婚前赴加拿大等五個國家遊玩,最近換中古車遊山玩水,顯見「發達」,因此提起給付贍養費告訴,要求吳男給付去年一月至今年七月積欠的贍養費共廿一萬元,及遲未支付的五十萬元。

吳男辯稱,二萬元是小孩扶養費,因大女兒已大學畢業並就業,他才改付一萬元;今年二月疏忽忘了給。至於五十萬元當初約定是「日後男方發達」,必須等他像王永慶或有上千萬存款,才有能力支付。

台南地院家事法庭認為,雙方當初約定吳男每月給付二萬元給周女作為子女教育費及贍養費,並未註明子女成年後可減少或不用支付,因此判吳男必須支付廿一萬元贍養費;至於吳離婚前出國玩,與契約所定「日後」發達要件不符,吳後來換購中古車,亦難認定他已「發達」,五十萬元「發達金」,暫時仍不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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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只要是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買賣違禁品或性交易),我國法律對於當事人如何約定契約的內容是不干涉的,也就是所謂的契約自由原則。但是應該如何訂立契約的內容,其實是非常專業的法律問題,畢竟空有約定,卻不能實現的內容,和沒有約定幾乎是沒有兩樣的。

(二) 報載案例就是契約約定的內容產生問題,因為所謂「發達」並不是法律專有名詞,而是一種不確定的概念,以至於雙方的認知產生落差,如果是以專業的立場來訂立契約的話,就會用具體的條件或期限來當作內容,還會加上各種違約的懲罰條款來督促當事人誠實履約,只能說有時當事人為了省下律師諮詢費用,賠上的可能是難以估計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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