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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她一夜給十萬 男「射後不理」吃官司(許淑清律師評析)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0810/2598323
騙她一夜給十萬 男「射後不理」吃官司
今日新聞NOWnews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2017年8月10日 下午 09:21
基隆市近日有位梁姓男子(43歲),得知黃姓女子急需用錢,透過通訊軟體跟黃女聯絡,表示願意花10萬元和黃女共度一夜春宵,黃女初時被金錢蒙蔽了雙眼,隔天就應約和梁男在某間商旅發生性行為。不料完事後,梁男竟「射後不理」不給錢,黃女雖不斷向他催討,始終沒看到錢匯進戶頭,不爽被玩完就甩了,憤而控告梁男詐欺。
《蘋果日報》報導,梁男辯稱確實有和黃女發生性關係,但當時並沒有說何時給錢,況且只是要跟她做朋友,沒有詐欺。但檢方據黃女提供的LINE內容等證詞,認為罪證明確,依詐欺罪嫌,聲請簡易判決。
法律小教室
(一) 當事人雙方如果約定以發生性關係為一方給付價金的條件,是以違反公序良俗的事項當做契約的內容,依法是無效的,也就是說縱使發生性關係後,他方拒絕給付金錢,另一方是不能依法請求他方給付的,所以依報載案例黃女是無法要求梁男負起民事「契約」責任。至於黃女能不能依其他規定請求梁男賠償,就要看具體情形再做專業判斷。
(二) 至於在刑事責任方面,詐欺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是因而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一般而言因為發生性關係不是法律上認為具有財產價值的不法利益,所以恐怕不能成立詐欺罪。而報載案例經檢察官認為成立詐欺,恐係因兩人先前已合意將該次性行為以金錢計價,故可認該次性行為已具有財產價值,進而有成立詐欺罪之嫌疑。
另外強制性交罪是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就報載內容來看似乎難以認定梁男有用黃女不能抗拒的方法,違反黃女意願的方法迫使為性交行為,所以可能也不構成強制性交罪。
但實際上,每件個案事實都有所不同,依照具體情況不同,法律效果就可能有很大差異,還是需要藉由專業分析來釐清。報載事實只是概述,建議大家參考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