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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弦妻施虐 榮民遺產一毛都不給(簡明昱律師評析)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702538

續弦妻施虐 榮民遺產一毛都不給

聯合新聞網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7年9月15日 上午 12:07

桃園祁姓榮民娶大陸妻,遭虐待和盜領生活費,生前立遺囑「遺產絕不給妻子」;他過世後,妻來台爭產,法官認定祁妻對祁有重大侮辱和虐待,判繼承權不存在,不能分遺產。

桃園地院調查,祁姓榮民廿多年前續弦娶大陸妻後,沒幾年就失和,十五年前分居,但一直未離婚;祁在臨終前把三百多萬元存款和一幢房子先移轉給女兒和外孫,還預立遺囑「絕不分配財產給續弦妻」。

他過世後,妻子跨海來台爭產,主張祁立遺囑時已神智不清,以遺囑無效為由主張有權分產。

法院審理時,祁的女兒指出,父親和繼母已十五年未共同生活,原因是父親遭虐待和侮辱,無法再忍受,還搬到南部躲避,立遺囑時神智清楚,處分財產也是父親生前自由意志下做的決定。

法官查出,祁十八年前曾向境管局陳情「續弦配偶盛氣凌人、威脅騷擾、吵鬧不休,盜領生活費,讓他挨餓、身心受極大威脅,恐懼萬分,且年老多病,已避居南部女兒家。」希望不要再展延妻子居留期限,「趕快把她送回家鄉」,遺囑上也親筆簽名「依本人心願,絕不分配妻子任何財產」。

法官勘驗預立遺囑光碟,確認祁立遺囑時手持粗筆緩慢簽名,在場見證人說「蓋個手印」,他還比出大拇指,法官認定「不給妻子遺產」是老先生遺願。

法律小教室

(一) 每個人對自己的財產都有自由處分的權限,一經合法處分後,權利就發生移轉的效果,所以祁姓榮民的妻子對於祁姓榮民生前已經分別給女兒和外孫的房子和存款,並不能主張任何權利。

(二) 至於身後的財產,在不違反特分範圍內,也可以自由處分,但如果繼承權人有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時(例如對於被繼承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或是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或是脅迫被繼承人變更遺囑等等),就不能主張有特留分。

祁姓榮民往生時,還在他名下的財產才是遺產的範圍,也就是祁姓榮民的妻子可以主張有繼承權的部分。祁姓榮民的妻子本來是可以配偶的身分,和祁姓榮民的女兒,以法定繼承人的身分,一起均分遺產,但祁姓榮民已經預立遺囑表示受到配偶的嚴重虐待、要剝奪她的繼承權,所以祁姓榮民妻子的繼承權因而喪失。

(三) 要特別提醒的是各種遺囑(自書遺矚、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的制定都有相當嚴格之規定,一旦有欠缺就不會是有效的遺囑,又因為遺囑是在被繼承人往生後才發生效力,各種問題也才浮現,所以訂立遺囑時一定要嚴守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能避免紛爭,報載的案例就是當事人提出陳情函和遺囑光碟為證,才讓法官採信祁姓榮民女兒的說法,認定祁姓榮民的妻子喪失繼承權。

在此分享經本所協助成功排除侵害繼承權的案例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57律師協助排除母親之剩餘財產分配權及遺產分割權)

對照另一個報載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的案例,就是法院認定代筆遺囑因為欠缺要件而無效的情形http://www.worldjournal.com/5139757/article-%e9%82%b1%e7%93%88%e5%af%ac%e7%b9%bc%e6%89%bf%e6%81%a9%e5%b8%ab%e4%b8%8a%e5%84%84%e9%81%ba%e7%94%a2-%e9%81%ba%e5%9b%91%e5%88%a4%e7%84%a1%e6%95%88/影視大姐大繼承恩師上億遺產 遺囑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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