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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工作賺得少 妻訴離敗訴(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49620
努力工作賺得少 妻訴離敗訴
聯合新聞網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7年10月11日 上午12:37
桃園張姓貨車司機薪資不高,生活費捉襟見肘,夫妻常為錢吵架,妻子訴離婚,但法官認為張努力工作,只是賺得少,但收入少不能做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張並無遺棄妻兒,判決不准離婚。
桃園地院調查,張姓男子結婚十多年,擔任送貨員,月薪不到四萬五千元,要養妻兒,每月給妻子四千元買菜錢,家庭開銷常捉襟見肘,夫妻經常為了錢吵架,張妻二月間攜子離家。
張妻向法院指出,丈夫賺得不多,又愛喝酒,薪水經常喝酒喝光,酒後返家還家暴,兒子的學費也不付,夫妻衝突不斷,她以丈夫不顧家、棄母子不顧等理由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時,張姓男子表示一切都是因為錢,妻子老嫌他賺錢不夠多;他原本月薪五萬餘元,因公司生意變差,薪水降到四萬餘元,他每天工作十二小時,回家疲累不堪,哪可能家暴?
張還表示,因老家有種菜,才每月給妻四千元買魚肉,所有薪水都用在家裡,且因公司嚴禁酒駕,常派員到站所酒測,抓到就開除,他很少喝酒。
社工家庭訪視時,十一歲兒子說,爸爸常忙到晚上才回家,「他們有吵架、沒看過爸打媽媽」,法官也查出張姓男子一直有工作,雖收入不高,但對家庭有責任感,因此駁回張妻所提的離婚之訴。
法律小教室
(一) 報載張妻是以丈夫不顧家、棄母子不顧等理由訴請離婚,在法律上的說法是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通常情形是夫妻一方無故離家,對他方不聞不問,或是不付生活費用的情形。張男雖然收入不高,但法院調查結果張男一直有工作,對家有責任感,表示張男已盡力養家,就與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不符。
另外,張妻所指稱的家暴,在法律上是另一個可以請求離婚的不堪同居虐待事由,通常能提出驗傷單和證人作為證據,才容易獲得法院採信。至於張妻所說的張男愛喝酒、夫妻常為錢吵架等等其他事由,就必須要嚴重到法院覺得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才會判准離婚。
(二) 因為我國法律對於裁判離婚的事由規定是較為嚴格的,所以想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話,除了要有法律規定的事由外,如何提出有力證據讓法院採信,更是獲得勝訴判決的重要關鍵,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尤其是夫妻一方想訴請離婚的情形,雙方通常已經難以理性構通,委由專業人士處理可以避免擴大衝突,順利的話甚至可以藉由調解等方式達成協議,避免纏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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