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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毒在日坐牢12年 婦返台獲判免刑(許淑清律師評析)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11040126-1.aspx

運毒在日坐牢12年 婦返台獲判免刑

中央社 2017年11月4日 下午3:24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4日電)一名劉姓女子93年間赴日本運毒遭逮,服刑12年後遣返回台。士林地院審理後,依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劉女14年徒刑,但因劉女已在日服刑,判決免刑。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裁判確定,我國仍得以追訴,但已在外國受刑,得免除全部或部分刑罰,考量14年徒刑與日本的12年徒刑大致相當,因此諭知劉女免除全部刑罰。

判決書指出,劉姓女子曾因運輸、販賣毒品遭判刑8年,假釋出獄仍不知悔改加入運毒集團。民國93年間,運毒集團成員自香港以貨輪將99.26公斤甲基安非他命走私至日本橫濱,安排劉女前往提領。

劉姓女子接獲指示隻身前往日本,赴橫濱港1號碼頭保稅區域提領貨櫃,遭橫濱海關發現有異查獲。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判處劉女12年徒刑,上訴後由東京高等法院駁回定讞,劉女隨後入監執行,105年服刑期滿遭遣返回台。

劉姓女子返台隨即被移送法辦,承審合議庭考量劉女坦承不諱,並審酌毒品嚴重危害社會,劉女運輸毒品數量龐大,不宜輕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刑14年。

但合議庭認為,劉姓女子已在日本受審、服刑12年,應已獲得相當的報應與矯治,且本件犯罪的行為地、結果地都不在台灣境內,並未實質損及我國法律威信,應無再令劉女受罰,以維護我國法律秩序尊嚴的必要,依法諭知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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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免刑判決的意思就是法院認為被告的犯罪行為罪證確鑿,但考慮到被告犯的是較輕的罪,而且情節輕微值得原諒,或是像報載的劉女犯的雖然是運輸第二級毒品的重罪,但因為犯罪行為已經在國外被判刑並且執行完畢的情形,法院認為被告已經受到適當的法律制裁,所以雖然判決被告有罪,但實際上被告不必接受刑罰的執行。也就是被告會留下前科紀錄,但不用依照判決結果繳交罰金或是坐牢。

(二) 另外,報導中還提到劉姓女子曾因運輸、販賣毒品遭判刑8年,假釋出獄後又再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的重罪,因為是故意再犯重罪,如果又是發生在假釋期間內,本來是會構成撤銷假釋的事由,但因為劉女後來的犯罪事實是發生在民國93年間,距離現在已經超過法定的撤銷期間-假釋期滿三年內,已經不能撤銷假釋,所以劉女不用再入監服滿前次販毒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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