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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又被家暴 婦將3月大女兒遺棄電話亭(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804230180-1.aspx

沒錢又被家暴 婦將3月大女兒遺棄電話亭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 2018年4月23日 下午

(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23日電)40歲莊姓婦人因經濟狀況不佳又屢遭丈夫家暴,今年初她帶著3個月大的女兒製作違反保護令筆錄後,竟將女嬰遺棄在台中逢甲公園電話亭內,台中地檢署今天依遺棄罪將莊婦起訴。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莊婦因經濟狀況不佳又常遭丈夫家暴,經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保護令後,107年1月6日她到雲林縣台西警分局製作完違反保護令筆錄後,帶著3個月大的女兒回到台中。

1月8日上午,莊婦抱著女嬰來到西屯區逢甲公園,將女嬰放置在公園大門前的電話亭內,自己再搭計程車離開現場,隨後告知友人小孩送走了並相約吃飯。

而後,陳姓男子經過時,發現電話亭傳來嬰兒哭泣聲,上前查看,發現電話亭內的女嬰,嚇得趕忙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找到遺棄女嬰的莊女。

檢方指出,莊婦將女嬰棄置在公園電話亭內,不提供生存必要的扶助、養育及保護,已觸犯遺棄罪,可判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編輯:張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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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莊姓婦人身為人母,依法對於3個月大的女兒有扶助、養育及保護的義務,卻將女兒棄置在公園前的電話亭內,即觸犯刑法違背義務的遺棄罪。

莊姓婦人雖然經濟況狀不佳又屢遭丈夫家暴,但這些都不能構成免除扶助、養育和照顧女兒責任的事由。刑法上准許免除責任的情形,只有在被遺棄的人曾經侵害照顧義務者且遭判刑的狀況,或者被遺棄者之前先有持續遺棄照顧者超過二年以上的情形。報載的被遺棄者是嬰兒,當然都不會有上述的這些情形。

莊姓婦人所說的理由,只是有助於她對丈夫聲請保護令、訴請離婚,以及請求損害賠償,並不能免於刑法的制裁。

(二) 事實上,如果夫妻雙方都不適宜擔任扶助、養育和照顧子女的工作,應該循正當法律途徑將子女出養,除了解除自己的壓力外,同時才是為子女利益的最佳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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