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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激戰竟變性侵!男情緒崩潰欲輕生(陳建勛律師評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91328

酒後激戰竟變性侵!男情緒崩潰欲輕生

三立新聞網 2018年6月13日 上午9:15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一名彭姓男子去年初與女性友人在家喝酒,兩人喝著喝著就發生了性關係,沒想到過幾天事情卻情轉急下,女方不但態度大變、到處宣傳她遭到性侵,竟還奪命連環扣要彭男付70萬元解決,此外,就連女方男友也烙人毆打及拿走和解金,使彭男情緒崩潰,數度想輕生

根據判決書指出,彭姓男子去年初與3名友人在餐廳聚餐,散場後跟著其中一名友人婷婷回到家中繼續談心,沒想到談著談著兩人竟發生性關係,完事後婷婷立刻找藉口離開,接著就直衝醫院驗傷,並通知男友自己遭性侵。

偵訊期間,婷婷表示,對方並沒有威脅她發生性行為,只是趁她喝醉性侵,不過,法官聽聞後卻質疑,婷婷事發當天都是自行開車,且她的酒量並不差,直到後來婷婷又改口稱曾激烈抵抗彭男性侵,但驗傷報告中卻沒有外傷,認為其證詞前後不符、所述顯有瑕疵。

此外,加上事發當天婷婷曾傳訊給彭男,關心自己的「包包在哪?」直到後來才不斷逼問「要不要和解」,和一般性侵被害人唯恐不及的態度差很大,認為婷婷一人證詞難以認定彭男有罪,只能判處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法律小教室

(一)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會觸犯刑法的趁機性交罪;如果是對於男女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行為的話,觸犯的是刑法的強制性交罪。二者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差別在於前者,是利用被害人不知道或沒有辦法抗拒的情況下為性交行為;後者,則是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施用強制力為性交行為。但簡單來說,二者都沒有得到被害人的同意。而且被害人如果只是單純的沉默、沒有反抗或沒拒絕,都不代表同意,這是民眾一定要有的正確觀念。

反過來說,經過雙方自主同意的性行為就不會觸犯前述的相關罪名。就像報載的案例,彭男與女性友人發生性關係之前,是雙方你情我願有合意,但女性友人卻於事後聲稱非自願而要求彭男賠償甚至提告遭性侵,這種事後昧於事實的行為,會涉犯恐嚇罪與誣告罪。

(二) 雖然性侵案件通常會因為發生在隱密的地方,不容易有直接證據,但還是可以透過了解各種細節,蒐集各種佐證,來還原真相,並且會透過科學的採證來證明事實,因此呼籲大家歹路不可行,但萬一像彭男一樣蒙受不白之冤時,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蒐證與提出法律上辯護,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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