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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證人未見過新娘就簽名 法官判結婚登記無效(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62126

兩證人未見過新娘就簽名 法官判結婚登記無效

2019-02-24 13:13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余姓男子與王姓女子辦理結婚登記,由余找陳姓及張姓女子在結婚書約上簽名當證人,當時陳女、張女並沒有親見或親聞王女有結婚真意,法院判婚姻無效。

余姓男子與王姓女子辦理結婚登記,由余找陳姓及張姓女子在結婚書約上簽名當證人,事後余卻向法院主張當時陳女、張女根本沒有見到王女,也沒有親口聽到王女有結婚意願,當時他向二人也稱只是要安撫女友,不是真的要結婚,二人就簽名;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證人並未依法踐行見證程序,判決婚姻無效。

余姓男子與王姓女子去年9月26日前往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當時結婚書約由余找陳姓、張姓女性友人當結婚證人,在結婚書約上簽名;但去年12月,余提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訴訟,主張當時兩名女友人都知道其實他的家人不贊成結婚,他也跟朋友說只是要安撫王女,不會真的去辦理登記。

余姓男子表示結婚書約上的證人都認為只是簽「假」的,即使後來他跟王女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這段婚姻仍欠缺民法法定要件而無效,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王女出庭則表示並無意見。

法官傳喚陳姓、張姓女證人,兩人均證稱當時不論簽名時及簽名後,均未與王姓女子見到面,沒有跟王女確認是否真的要結婚,認定兩人並無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結婚真意。

法官指出,結婚要求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是為確保當事人有結婚真意,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有結婚真意,否則即欠缺民法第982條規定的法定要件,依同法第988 條第1 款規定,自屬無效,判決余與王女的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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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為終身大事,也是一種法律行為,要完成有效之結婚大事,記得搞清楚法律的要件,過去舊法採儀式婚,只要有公開請客就是有效婚姻,不需要去登記,才會發生很多人已經結婚生子卻以身分證配偶欄空白對外宣稱未結婚,對別人騙財騙色;在民國96年已改採登記婚,登記婚最重要的是證人2人必須與當事人雙方都確認過結婚真意喔(離婚也是相同道理)!本件新聞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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