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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查獲違禁品 將向寄件人求償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767784

郵件查獲違禁品 將向寄件人求償

2019-04-21 00:07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台北報導

過去民眾以航空郵件或海運寄送鋰電池、化學噴劑、打火機等危險物品,若遭查獲,由郵局自行吸收罰款,不會再向寄件人求償。交通部前天預告修正「郵件處理規則」,明訂往後民眾若寄違禁品造成郵局損害,寄件人要承擔責任,郵局可向寄件人求償,預計十一月上路。

修法也明訂限時掛號若延誤,民眾可申請郵資全額補償;而因過去也曾發生過郵票尚未發行,卻外流當成郵資,未來也新增規定,郵票自發行日起,才有交付郵費證明的效力。


此外,交通部也預告「遞送普及服務標準」草案,確保偏遠地區民眾的通信權益,規定遞送普及服務應含括的區域範圍,包括一鄉(鎮、市、區)至少一郵局、全國郵筒不得少於八千個等,也明訂郵件和包裹應在寄出次日三天內送達、印刷品應於五天內送達等。

中華郵政發言人郭純陽表示,目前除非郵件包裹外觀有異狀或有滲漏汙染之虞,否則郵局窗口人員無從判別內容物,只能口頭提醒。例如曾有大學教授寄送包裹到離島,裡面放化學噴霧罐,卻只告知郵局是教學用品,包裹遭海關查獲後,導致郵局挨罰十萬元,事後向該教授求償,但因無法令依據,對方拒付,郵局最後只好吃悶虧。

為防範此類情況並督促民眾,交通部前天預告修正「郵件處理規則」,明訂「寄件人應承擔郵件因內裝有禁寄之文件、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之責任,如致中華郵政公司或其他郵件受有損害者,該公司得向寄件人請求賠償。郵件雖經郵局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前項責任。郵件進入交通運輸工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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