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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逃條款三讀/判刑2年以上被告 可逕行拘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908486

防逃條款三讀/判刑2年以上被告 可逕行拘提

2019-07-04 00:20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鄭媁/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防逃」條款,未來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檢察官可不經傳喚,直接拘提發監執行;未被羈押的被告,法官可命宣判日到庭,防止得知重判後潛逃。

國內過去發生多起判刑定讞的貪汙或經濟罪犯棄保潛逃,引來社會譁然;這次修法主要是健全防逃機制,法務部長蔡清祥以「開啟防逃電子天網,悟空戴上緊箍咒,逃不了」,形容這項修法;司法院則表示,這是偵查、審判、執行三階段新里程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王俊力指出,過去檢察官須經傳喚、拘提不到,才能發布通緝,因傳票有合法送達的空窗期,導致有心逃亡者會藉機躲避刑罰制裁,若遇重大、矚目被告無法執行,更傷司法威信,新法賦予檢察官直接開拘票的權力。

此外,這次修法增訂多種羈押替代處分,授權法官、檢察官得命被告遵守,包括: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例如電子腳鐐)、居家監禁、交付護照及旅行文件、禁止處分特定財產等羈押替代處分;過去以警調人員隨行監控之防逃方式,未來可由電子監控取代。

王俊力說,目前調查局追緝外逃人犯有二六一人、刑事警察局有四十九人,相關單位根據各自業務重點對重要通緝犯發布公告,法務部已整合檢、調、警機關的有關資訊,通緝犯資訊在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即可查知。

法務部官員說,此次修法後,檢察官可視個案依職權認定,有逃亡之虞並判刑二年以上的被告,直接開拘票拘提到案,但限於司法警察人力,有無此必要,仍由承辦檢察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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