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News最新新聞評析
硬上姪女害墮胎竟掰她撒嬌 淫叔厚臉皮求輕判...法官重判12年
硬上姪女害墮胎竟掰她撒嬌 淫叔厚臉皮求輕判...法官重判12年
出處:ETtoday新聞雲
台南1名淫叔2020年受託接送讀國小的11歲姪女放學回家,竟在1年內5度性侵得逞還搞大姪女肚子,女童瞞不住懷孕一事,向父母吐實趕緊墮胎,驗DNA確認是淫叔的種,淫叔竟推稱姪女貪圖物慾,用身體交換高價手機與儲值遊戲點數,還說姪女的拒絕聽起來像「撒嬌」,所以他自認情堪憫恕求輕判,最高法院認定淫叔罔顧人倫、毫無悔意,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合併判刑12年定讞。
判決指出,2020年間,本案淫叔經營娃娃機店,因自己2個兒子讀國小,於是受託一併接送讀小五的姪女回家,他明知姪女當時年僅11歲、對男女之事仍然懵懂,竟在同年7月間載姪女回自己透天厝後,趁其他家人都不在的空檔,一進門強脱姪女衣褲,直接在客廳沙發上性侵得逞。
姪女嚇壞了不敢反抗,淫叔怕醜事被張揚,拍胸脯要姪女只要別講出去,「想要什麼東西,叔叔買給妳」,姪女說想要1支當時最新的iPhone11手機,淫叔約1個月後果然買來送給姪女,此事遂成叔姪之間的極機密。
同年9月間,姪女開口請淫叔幫忙儲值遊戲點數,淫叔厚著臉皮要求用身體交換,姪女貪玩答應,淫叔當場先為姪女儲值1000元點數,接著在老地方又亂倫1次,之後淫叔食髓知味,乾脆不管姪女要還是不要,利用接送之便再性侵姪女3次。
結果隔年(2021年)6月,姪女竟然懷孕了,眼見無法隱瞞,姪女向父母吐實求助,家長趕緊帶她去醫院墮胎,醫院依法通報,從引產死嬰採樣比對DNA,確認淫叔是死嬰生父的機率為99%。
淫叔到案坦承亂倫,但否認霸王硬上弓,辯稱姪女貪圖物慾、同意跟他嘿咻交換高價手機、遊戲點數,姪女僅輕輕用手作勢撥開他,「給我的感覺就是她願意」,且姪女「沒有不要,也沒有要」,他聽起來就像是「一種撒嬌的感覺」。
姪女堅稱每次都有閃躲淫叔,但淫叔大力抓住她的手掙不開,她也有說不要,可是淫叔「不理我,繼續做他的事」,她怕挨打所以不敢激烈反抗,又怕挨罵因此沒告訴父母,且擔心拒絕淫叔接送會引起大人懷疑追問,只好維持現狀。
法官審理認為,受害姪女經鑑定雖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仍不代表她同意跟叔叔性交,且姪女孤身面對比他年長近30歲的親叔要求做愛,「心中恐懼可想而知,遑論有何撒嬌舉動」,能夠以些許言詞、舉動表達拒絕,「已屬最大勇氣之體現」,淫叔曲解狡辯的舉動,「與人倫及經驗法則相悖」。
法官批淫叔罔顧人倫,犯行危害姪女身心健康至鉅,嚴重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惡性重大,卻沒認錯也沒和解,竟還自認情堪憫恕求輕判,未見悔意,一、二審均認定他觸犯4個加重強制性交罪、各判刑8年,至於以儲值遊戲點數交換的性交犯行,判刑4年,合併應執行12年徒刑,淫叔上訴被最高院駁回而定讞,姪女父母向淫叔求償,另案審理中。
法學小教室
- 對於男女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行為的話,會觸犯刑法的強制性交罪 ,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據報載,雖然被害人有抗拒,但因年齡及身材差距,仍使被害人無法抗拒,已構成強制性交罪。此外,本件案發時因被害人未滿十四歲,也已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法定刑則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為性侵案件通常發生在隱密的地方,相較於一般案件,不容易有直接人證或物證,但可以透過了解各種細節,來抽絲剝繭蒐集各種佐證,來還原真相,還可以透過各種科學的採證或專業鑑定來證明事實。因此,呼籲大家歹路不可行,萬一一時糊塗行偏走岔,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對被害人釋出善意、爭取合理金額與被害人儘速和解,以免面臨牢獄之災和沉重賠償而賠上一生。
- 本件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部分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助,向法院證明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與加害人磋商,爭取應有的賠償。若無委任律師,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除了被害者可能會受到二次傷害外,還須面對複雜與繁瑣的法律程序求償,的確是相當沉重的煎熬。若能委任有相當經驗及法學程度的律師代為處理相關事宜,可避免再次傷害到被害人及處理訴訟事務的身心勞累,並可由律師協助充分保障應有的權益。
謹分享本所承辦案例
少年初嘗禁果,律師協助獲責付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66
同事誣指性侵,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24
涉犯趁機性交之3年以上重罪,律師協助使被害人同意判減刑、緩刑及不上訴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23
誤當小王被訴強制性侵,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4
被訴誣告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