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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刑法第134條及刑法第302條等罪,律師協助維持無罪判決
【 事實經過 】
委任人小明為現役職業軍人,擔任主管職,因義務役士兵阿義違規攜帶具有照相功能手機,遭人評會處以悔過處分,小明及其他主管均未注意懲處規範已變更,新法規定不得對義務役士兵處以悔過處分,檢察官偵查後任相關人士均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刑法第134條及刑法第302條等罪等罪,提起公訴。
【 我方策略 】
1. 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刑法第134條及刑法第302條等罪等罪均為以「有犯罪故意」為要件。
2. 雖該時「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剛遭廢止,應適用「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但該單位之資訊官未即時為資安法令修正宣導,阿明及其他共同被告於悔過處分時均不知法令修改,並無任何犯罪故意。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後判決小明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法官初始雖表示一審判決乃有違誤,小明非常緊張,認為有律師協助辯護之必要性,乃由本所葉鞠萱律師協助二審辯護。經由律師之協助,二審法官最終被說服應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律師提醒:雖然刑事案件的焦點通常都放在行為人有沒有從事犯罪事實,但專業的律師必須就各種構成犯罪的條件,逐一檢視,本件被告確實未依最新之獎懲規範行事,但因尚欠缺構成要件之故意而不成罪,惟如何證明不具犯罪故意,事涉專業應有專業律師協助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