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刑事
檢察官起訴最輕刑度為三年之重罪,經律師協助獲判得易科罰金之輕罪
【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小美與小康為男女朋友,小康經營應召站,應召女均為中國女子以自由行及醫美名義來台兼差,檢察官起訴小康及小美共同經營應召站且協助中國女子非法入境,涉犯刑法媒介性交以營利罪及兩岸條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嫌,後者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方策略 】
1、小康承認經營應召站,但小美不知小康經營應召站,因為小康騙小美是經營推拿店。
2、中國女子來台係另有代辦來台手續之業者或經紀人,小康並未由此等事務獲利。
3. 兩岸條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所處罰的是人蛇集團,不是應召站業者,有立法理由可參考。
【 輕罪結果 】
一、小美來所表示於偵查程序中委任知名檢察官退任之律師,但偵查中的律師似乎辯護策略有誤,導致檢察官起訴重罪。小美及小康遭起訴兩岸條例的重罪後非常擔心,希望不要被判兩岸條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其他尚可接受。小美經上網看到本所的實戰分析,來所與本所葉律師詳談後,發現葉律師比偵查中委任的名律師有較明確有力的辯護策略,且可馬上提出立法理由為依據,收費又只有偵查中委任律師之一半,可謂物美價廉,小美隨即委任葉鞠萱律師辦理。葉律師應訴後即依照上開策略答辯,並詳引相關法律依據,詳細詰問證人釐清事實。法院終以小美等人未涉犯兩岸條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僅諭知刑法媒介性交以營利罪,且均可易科罰金。
二、律師提醒:本所看到起訴書後覺得相當不可思議,為何遭起訴之事實,會遭檢察官認定涉犯兩岸條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嫌?經閱覽該案偵查卷證後發現偵查中律師並未就此部分詳細辯護釐清,導致小美及小康遭起訴重罪。換言之,委任律師還是須尋求執業經驗豐富的律師協助,才能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