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婚姻及繼承
被繼承人過世數年,銀行主張繼承債務,律師協助和解免除債務
【案例事實】
被告阿福因本身即有為數不少之負債,故決定依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惟於更生程序進行中,原告突向法院陳報表示,阿福尚有一筆欠款總金額高達四千多萬元之債務,該筆債務係源自於阿福母親生前擔任A公司借貸契約之保證人,且阿福母親於民國94年過世時,該筆保證債務未受完全之清償,且金額總計已累積至新台幣四千七百萬餘元,這對阿福而言係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故阿福就該筆債務欲起訴主張請求法院確認該筆債務不存在。
【我方之有利主張】
1、 阿福母親於生前即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且阿福母親係於民國94年間過世。
2、 阿福母親未留有任何遺產,生前亦未曾贈與財產予阿福,再加上阿福自家本身皆為低收入戶。
【勝訴結果】
本案當事人阿福委任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葉律師就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2項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葉律師將該規定詳細解說予委任人阿福知悉,並就阿福之案件狀況了解清楚後,即為阿福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於訴訟過程中,葉律師以豐富且專業法學知識為基礎,替阿福向法院明確表示阿福於民國82年即自行成家且未與母親同住和來往,阿福母親死後亦未留下任何遺產,最後原告和被告在法官見證下簽立和解筆錄,且該和解筆錄內容為被告願免除原告繼承伊之母親而來的保證債務總金額高達四千七百萬餘元,對阿福而言這是最美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