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婚姻及繼承
向無親榮民買房,出賣人於未過戶前死亡,國有財產局拒絕過戶,律師協助獲判過戶
【案件事實】
緣委任人阿珍於民國95年間與阿明簽訂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惟因當時阿明就該筆建物及土地所有權尚未登記於其名下,須待其辦理完成相關所有權登記後,始能將其移轉過戶予阿珍,惟阿明尚未完成該等手續時,即先過世且其無任何繼承人存在,故法院委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阿明之遺產管理人,故阿珍就不動產過戶一事要求國有財產局辦理該等不動產過戶,惟國有財產局卻拖延,不願配合辦理之。
【我方有利主張】
1、 委任人阿珍與阿明確有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且雙方亦約定買賣價金為新台幣60萬元。
2、 阿珍已給付當初買賣不動產所約定之價金新台幣60萬元。
3、 關於阿珍給付價金予阿明一事,業至公證人辦理公證在案。
【律師策略】
於本案狀況下,阿珍業已給付買賣契約之價金予阿明,縱阿明將其中之新台幣30萬元予阿珍保管,此時阿珍與阿明另締結另一個契約關係,其與原來之買賣契約間並無任何關係,更何況,阿明於收受阿珍給付之買賣價金一事,業經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在案,故相對人之主張恐無理由。葉律師受委任後,協助阿珍獲得全面性勝訴判決,使其能順利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及辦理相關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