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刑事
無辜遭對方超速追撞,對方不治,被訴過失致死,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案例事實】
委任人阿威係一名貨車司機,於民國96年5月某日晚間11時許駕駛自用小貨車,沿著新北市三重區中山橋由三重往新莊方向行駛,行經中山橋第6號燈桿處附近時,阿威欲從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時,突遭阿賢所駕駛之租賃小客車從阿威車子後方高速追撞,阿賢因該車禍而過世,阿威被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阿威已於一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法院判決阿威無罪,然告訴人卻無法諒解阿威仍提起上訴。
【有利之抗辯】
1. 阿威表示伊欲由外側車道向左變換至內側車道時,有先注意左後視鏡,與後車距離約有100公尺。
2. 經逢甲大學行車事故鑑定中心鑑定後,結果顯示被害人阿賢於事故發生當時,係於該最高速限為50公里之道路上,以超過時速140公里之高速行駛,已屬嚴重之超速駕駛行為。故委任人阿威於變換車道時,因無法預料被害人車速遠高於本車車速,而執行變換車道動作,故委託人阿威無肇事原因。
3. 鑑定結果亦顯示,事故發生時,委任人阿威係由外側車道欲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始屬為真。
4. 阿威雖然無罪,但已於一審與告訴人和解,且願意再依告訴人要求抄寫經文迴向給被害人。
【勝訴結果】
本件委任人阿威諮詢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後,葉律師就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就該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加以解說予委託人阿威理解,葉律師並就相關案件資料和事實進一步釐清後,分析相關事證之利弊情狀,並擬訂相關訴訟策略,故決定委任葉律師為本案之辯護人。於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雖然二審證人之供述對委任人阿威不利,告訴人對阿威無法諒解,惟經葉律師耐心與告訴人溝通,建議阿威再誠摯向告訴人表達遺憾,最後委託人阿威不惟維持無罪之判決結果,且順利取得告訴人之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