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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漏未斟酌二項減刑事由,律師協助爭取改判
一審判決漏未斟酌二項減刑事由,律師協助爭取改判
【 事實經過 】
阿榕與阿暢為男女朋友關係,某日阿暢用通訊軟體與小汪連絡毒品交易事宜,隨後指示阿榕與小汪碰面並交付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公克給小汪,阿榕被訴與阿暢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一審時被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二審成功爭取改判有期徒刑1年。
【 有利事實】
1偵查中係阿榕主動供出該次犯行係屬自首,但一審判決漏未審酌。
2偵查中係阿榕主動供出該次犯行且同時供出阿暢為共犯,符合毒品條例之減刑事由,但一審判決漏未審酌。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一、 本所葉律師先就刑法規定及卷證資料中,指出有利於阿榕的法律要件,並為阿榕擬定有利的辯護策略,於是阿榕順利獲得法院減刑,因而改判有期徒刑1年判決。
二、 律師提醒:當事人往往僅爭執事實之有無,事實上法律案件常有相關法律要件之適用問題被忽略,導致刑度或罪名相差甚多,法律多如牛毛,若無程度好經驗豐富之專業律師協助辯護,應該適用的正確法律也可能石沉大海。當事人不知道法條存在事屬當然,但資淺律師之辯護策略也可能只是洩漏卷證資料去爭執事實爾爾但可能根本不知道有什麼其他法條可用,法律事件事涉專業,沒有簡單的事務,一定要委任程度好經驗豐富之專業律師處理,當然一分錢一分貨,除非是公益服務,否則通常是因為無經驗律師沒信心能提供真正符合個案情形之專業知識才會以免費諮詢吸引有需求之當事人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