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刑事
違規左轉造成對方不治,被訴過失致死,律師協助獲判緩起訴
【案例事實】
委任人阿財於民國99年9月間某日,駕駛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五股區疏洪一路往三重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五股區疏洪一路與疏洪十路口時,從最內側車道欲左轉至疏洪十路時,於轉彎路口車輛行駛已超過一半後,此時被害人阿明所騎乘之重型機車不僅未禮讓阿財先行轉彎,仍繼續維持車速直行,因而從後方追撞阿財所駕駛之小貨車,於小貨車遭受撞擊之當下,阿財即刻緊急煞車,惟被害人阿明仍彈落至地面,且因未扣緊之安全帽掉落致頭部遭撞擊,雖經送醫急救仍告不治,因而委託人阿財被訴過失致死罪。
【有利之抗辯】
1、 被害人阿明於事故發生二個半小時,經員警酒測,酒測值仍高達0.24mg/dl,回推至事故發生時,酒測值應高達0.397mg/dl,故被害人阿明係屬酒醉駕車。
2、 阿財已將完成轉彎,惟阿明未尊重路權仍疾速直行。
3、 阿財於事故發生當時,並未有超速行駛且亦遵守交通號誌。
【案件結果】
本件委託人阿財諮詢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後,葉律師就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加以解釋予阿財知悉,葉律師並就相關事實及案件資料進一步加以釐清,並與阿財詳細溝通分析利弊後,阿財決定委任葉律師擔任本案之辯護人。於該案件之偵查與談和解賠償過程中,一開始阿明之親人欲向阿財求償新台幣510萬元,惟經過葉律師以耐心與阿明之親人溝通,使阿明之親人諒解阿財,最終才讓阿明之親人同意以新台幣200萬元達成和解,向檢察官表示同意對委託人阿財為緩起訴處分,葉律師也讓委託人阿財免於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