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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刑事

受讓人誣指侵占,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案件事實】

委任人被告阿仁與小美為夫妻關係,而告訴人阿明是阿仁與小美之姐夫,渠表示與阿仁及小美於民國82年間合夥在大陸開設A公司,總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750萬元,阿明出資250萬元,並約定雙方依出資比率分配利潤,並由阿仁擔任公司負責人,而小美則擔任公司會計一職。嗣後民國89年間雙方結束合夥關係後,阿明表示於該段期間公司營利有4億9896萬元,公司卻從未召開股東會分派紅利予渠,並將渠所應受分配盈餘款項1億3000萬元占為己有,且經多次催討後,阿仁與小美仍置之不理。故阿明憤而向檢察官提出相關告訴,主張委任人阿仁及小美涉犯刑事侵占罪嫌。

【我方之抗辯】

1、 A公司從初始至阿美轉讓持股止,均虧損連連,阿美不斷注資,何有盈餘可分發股利?阿明受讓時明知此事,亦有其他股東可證。且阿明受讓時,已由實際於中國經營之股東交接公司一切帳冊及資產。

2、阿明係屬阿仁及小美之姐夫,故於法律上,阿明與阿仁及小美係屬二等姻親關係。告訴人阿明於民國98年始寄給被告阿仁與小美存證信函,內容表示「(告訴人負責)營運自今時已8年之久」等語,已可證實阿明所提之侵占告訴,已逾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間。

【律師策略】

本案被告阿仁及小美諮詢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後,葉律師就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詳細解說予阿仁及小美了解後,並就相關案件事實進一步分析後,阿仁及小美決定委任葉律師擔任該案件之辯護人。嗣後於案件進行過程中,葉律師將該等事情之來龍去脈清楚陳述,並就告訴人主張不合理之處逐一提出抗辯,並運用伊之豐富法學素養,向檢察官表示,告訴人所主張之犯罪,依相關法規規定係屬告訴乃論罪,告訴人依法應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惟告訴人阿明卻未為之,拖延至今始提出相關告訴,故阿明所提之告訴非屬合法,故不久之後,被告阿仁與小美即接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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