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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案件事實】
被告阿宏原開設一間科技有限公司,並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惟公司經營不善,民國94年底阿宏欲將公司結束營業,此時伊之旗下員工阿萬表示,伊之朋友阿誠與小東有意願頂讓該公司,此時阿宏即將公司低價出售予阿誠與小東,阿誠與小東頂讓該公司後,公司不僅未實際營運,且無銷售之事實,渠等竟開立假的統一發票交付其他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使其他公司能夠逃漏稅捐,最後該等事實被稅捐機關查獲後,被告阿宏即被檢察官提起相關公訴。
【我方之抗辯】
1、公司經營權及出資額轉讓契約書第二條第5款明確規定:「於民國94年12月30起甲方(即阿宏)已將公司之財物、業務、發票及公司印鑑等相關帳冊均交任予乙方(即阿誠與小東)。」
2、阿宏原旗下員工阿萬及公司會計小芬皆出庭作證表示,被告阿宏於簽立公司經營權及出資額轉讓契約書後,當天即收拾伊之個人物品,立刻離開公司,嗣後未曾參與或過問公司經營之狀況。
3、證人會計師小如亦到庭證述,於民國95年1月及2月之營業稅申報時,公司於民國95年2月24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即係由阿誠或小東指示公司會計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勝訴結果】
本案當事人阿宏由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辯護人後,葉律師就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1、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葉律師就阿宏被訴相關法規詳細解說,並就伊被訴事實加以釐清後,即擬訂相關訴訟策略。嗣後於開庭審理過程中,就檢察官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葉律師逐一加以提出不合理之處,併另行提出有利於被告阿宏之事實,最後法院認定阿宏於公司開立假發票之期間,並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亦非係伊所開立,故阿宏獲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