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民事及公司糾紛
股權轉讓糾紛遭訴,律師協助獲判免付
【案例事實】
原告阿明於民國89年9月間向委託人阿仁表示,伊想收購渠位於大陸地區A公司之股權,,其後雙方即簽訂公司股權讓渡書,約定價金為新台幣六百萬元,另約定為擔保阿明會給付該筆款項,由阿明提供位於三峽所有之房屋一間設定同等金額之抵押權予阿仁。嗣該公司於民國99年間遭當局通知並未繳交相關使用費,故該公司向當局競買該筆土地之使用權共支出人民幣61萬8千元,阿明主張當初簽訂廠房買賣契約,股權轉讓係另以美金45萬美元購買,故基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起訴要求阿仁給付該筆費用人民幣61萬8千元。
【我方有利主張】
1、雙方所簽訂為股權讓渡契約並非廠房、土地買賣契約,此為原告阿明曾於相關刑事案件向檢察官陳述之事實。股權早已讓渡完成,阿仁未有違約或侵權。
2、原告阿明從未另支付美金45萬美元以購買股權,該等股權買賣契約之文件係雙方為配合辦理官方移轉登記另外製作。
3、阿仁提出契約證明先前係付費取得系爭土地之使用權,嗣後因法規有所變更,才有阿明所主張之情事發生,此觀A公司已使用廠房土地達10年即明。
4、且阿仁一直都不是實際的股東及經營者,只是人頭,原告阿明明知此事。
【勝訴之結果】
本件委任人阿仁委任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後,葉律師就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葉律師首先就相關事情和證據逐一釐清,於開庭過程中,就對方所提出之訴訟攻防,運用專業之法律素養逐一加以瓦解,且進一步主張我方有利之事實,經過一陣攻防下來後,於最終訴訟結果宣判時,果然不出所料,我方當事人阿仁獲得全面性勝訴判決,此舉也讓當事人阿仁對葉律師非常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