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刑事
誤當小王被訴強制性侵,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案件事實】
委託人阿泰與相對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平日相處時,相對人即會到阿泰所開設之早餐店與阿泰公然打情罵俏。於民國101年4月間某日,相對人突然致電與阿泰,並詢問阿泰在何處,相對人表示想請伊吃飯,故阿泰與相對人就約在伊所開設之早餐店見面。相對人到達早餐店後,即要求阿泰把店門關上,避免相對人另一男友之母親經過看到。其後雙方即開始互有身體上親密接觸,且於該等過程中,相對人皆未表示拒絕之意思,嗣後還從容自若的離開。但相對人事後卻對阿泰提出強制性交之告訴,阿泰深感訝異。
【有利證據】
1、 數名證人均到庭證稱阿泰與相對人平日相處時,即如男女朋友關係般親密,亦會於公開場合彼此互用言語調情。
2、 經調閱案發當時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相對人離開早餐店時,神色自若、緩步離去,並不像曾被性侵害過。
3、 另調閱案發當時相對人所使用之門號雙向通聯紀錄顯示,於該段期間內有多次發話和通話之紀錄,惟相對人均未對外求救,顯與常情不符。
【勝訴結果】
本案當事人阿泰委託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本案辯護人。葉律師先就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之構成要件詳細解釋與委託人阿泰理解,此後葉律師即詢問阿泰當天事發之經過,及雙方之交往狀況,加以整理清楚之後,即刻與阿泰商討往後的訴訟策略,葉律師於偵查程序幫委託人阿泰強力主張,並列舉相關有利之人證及物證,以證實委託人阿泰和相對人之間係男女朋友關係,故該等親密舉動實屬正常,更重要的是,阿泰從未違反相對人之意願而為任何親密舉動,相對人所言均屬不實,嗣後經過六個月左右的時間,委託人阿泰迎來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