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民事及公司糾紛
債務人隱匿資產,律師協助完成假扣押
【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小臻遭阿郭等人詐欺,阿郭等人以銅銀合金混充K金,詐騙小臻貨款達一百四十多萬元。小臻向阿郭等人催討返還貨款,惟阿郭等人不但置之不理,甚將店鋪遷移、大門深鎖、隱匿財產,小臻擔心日後恐無法強制執行,於是向律師請求協助。
【 我方攻防 】
1、首先律師先分析案情,確認本件中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後,先以律師函方式向對方催告及請求返還貨款。
2、再請委任人小臻蒐集一些可能能增加假扣押成功性之證據,諸如對造已遭新聞踢爆之報導、對造店鋪遷移、大門深鎖等實際照片。律師則再將對方店鋪之商業登記資料備齊,一併提報給法院,供其作認定是否應假扣押之基礎。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一、本件當事人小臻委任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葉律師先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分析相關構成要件給小臻了解。再於其同意下向法院聲請,而後法院亦准許之。
二、律師分析指出,近來假扣押制度雖遭部分人士惡意濫用此種司法制度、資源,以致法院近期傾向對此類案件之許可性漸趨保守。但若能將對方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及相關證據蒐集齊全,達法定釋明之程度,法院仍會准許假扣押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