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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婚姻及繼承

律師協助當事人完成認領,滿足認祖歸宗心願

【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之小臻母親小香曾與阿賜交往並生下小臻,小臻自幼亦稱阿賜為父親,阿賜也常不定期探視小香及小臻,與小臻感情融洽。於阿賜在世時,即已安排小臻與同父異母之哥哥阿青相認,嗣於阿賜過世後,小臻始提訴請求死後認領。

【  我方攻防  】

1、請阿賜之其他同父異母之子女偕同為親緣DNA鑑定,顯示兩人父系遺傳吻合、母系遺傳不吻合之同父異母關係,以證小臻之生父確為阿賜。

2、依法院之公示送達要求刊登全國版報紙,說明法院要求之公告事項。

3、為免其他同父異母之手足誤認為小臻係為爭產而來,爰於認領判決確定後辦理拋棄繼承。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一、本案當事人小臻委託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葉律師先就民法第1067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同法第1069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117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等關於死後認領及拋棄繼承之要件及效力詳細解釋予委託人小臻。

二、律師分析指出,依現行法律若欲透過死後認領制度爭取相關遺產權利,可能有其侷限之處,惟實務上仍有部分見解係緩和上開法律之適用。是以實際不同個案上,實尚有合理、合法之空間能夠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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