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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民事及公司糾紛

一審敗訴須給付人力仲介業者違約金154萬元,上訴後由律師協助,僅需賠28萬元

【  事實  】

委任人甲公司委由乙公司引進外勞,應乙公司之要求簽署引進外勞人數欄空白之契約,依法令甲公司可引進之外勞上限為18人,乙公司即向勞動部申請招募18名外勞之招募許可,並於事後自行於契約填載18名。然查甲公司並未需求18名外勞,所以甲公司僅聘用14名外勞,嗣因乙公司引進之外勞逃逸比例過高,於重新招募時,甲公司也僅聘僱4名外勞。乙公司起訴主張甲公司於重新招募聘僱外勞未達18人,應給付以14人次計算之違約金共計154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全數給付,甲公司提起上訴。

【  我方策略  】

1. 初始無人數之約定,乙公司自行填載人數不拘束甲公司。

2. 18人是甲公司可引進之外勞上限,非拘束甲公司需引進18人。

3. 重新招募時,勞動部僅准許9人次,且其中一名為初次招募之逃逸外勞名額,未尋獲前無法再引進新外勞聘僱。

4. 違約金之約定過高。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甲公司前來諮詢時,葉律師提出上開策略,加以分析令甲公司知悉。甲公司與葉律師研議後,委任葉律師全權辦理,經相當期日之法律攻防後,二審法院雖仍認甲公司有違約情事,然認僅就4人次違約且違約金過高,廢棄原判決後,改判甲公司僅需賠償28萬元,大幅減少甲公司之損失。

律師提醒:有時雖然一審全部勝訴,但一審判決不見得正確,二審仍有律師協助攻防之必要,尤其對方已委請經驗豐富、口碑卓越的律師時,本件乙公司就是過於輕敵,以為一審全部勝訴即有恃無恐,不惟錯失委任專業律師幫忙的機會,也拒絕和解之機會,結果二審結果大逆轉,又無上訴第三審之機會,乙公司實在是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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