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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刑事

一審被判偽造文書,二審律師協助改判無罪

【 檢察官起訴及一審判決之有罪事實】

小林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之概小林括犯意,為下列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

(一)偽以小威名義申用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下稱慶豐銀行三重分行)帳戶部分:1、於90年2 月6 日前某時許,小林基於偽造印章之概括犯意,未經小威同意,委由不知情之人刻小威名義之印章1 枚(下稱A 章),足以生損害於小威;復於90年2月6 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由小林持小威遺失之上開國民身分證,至慶豐銀行三重分行,偽以小威之名義,填載活期儲蓄存款申請書,申請開立第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並於印鑑卡上,偽簽小威簽名1 枚、蓋用上開偽造小威印章(A 章),而偽造印文2 枚後,持向慶豐銀行三重分行承辦人表示申用帳戶而行使,使該承辦人誤認小威本人有申用帳戶之意,陷於錯誤而交付活期儲蓄存款存摺1 本及提款卡1 枚予小林,足以生損害於小威、慶豐銀行三重分行管理存款開戶之正確,小林亦因此詐得上開存摺及提款卡。  2、小林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90年3 月19日至慶豐銀行三重分行,偽以小威名義,填載該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下稱取款憑條)及匯款委託書,並於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內偽簽小威簽名1 枚、且蓋用上開偽造小威印章(A 章),偽造小威印文2枚,而偽造小威於同日提款13萬元之取款憑條及匯款13萬元與小美之匯款委託書,再併持向慶豐銀行三重分行承辦人行使,表示小威欲提款13萬元,並由小威匯款13萬元與小美,致慶豐銀行三重分行承辦人為提款及匯款,足以生損害於小威及慶豐銀行三重分行帳戶管理之正確。  3、小林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90年3 月28日至慶豐銀行三重分行,偽以小威名義,填載取款憑條,並於存戶簽章欄內偽簽小威簽名1 枚、且蓋用上開偽造小威印章(A 章),偽造小威印文1 枚,而偽造小威於同日提款13萬6500元之取款憑條,繼而持向慶豐銀行三重分行承辦人行使,表示小威欲提款13萬6500元,使該承辦人因此交付上開金額,足以生損害於小威及慶豐銀行三重分行帳戶管理之正確。  4、小林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90年3 月30日至慶豐銀行三重分行,偽以小威名義,填載取款憑條,並於存戶簽章欄內偽簽小威簽名1 枚、且蓋用上開偽造小威印章(A 章),偽造小威印文1 枚,而偽造小威於同日提領15萬元之取款憑條,持向慶豐銀行三重分行承辦人行使,表示小威欲提款15萬元,使該承辦人因此交付上開金額,足以生損害於小威及慶豐銀行三重分行帳戶管理之正確。

(二)偽以小威名義轉讓甲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股權及變更章程部分:  1、小林未得小威同意或授權,承前偽造印章之概括犯意,指示不知情之人偽造小威之印章1 枚(下稱B 章),足以生損害於小威。又其明知小威未受讓甲公司股東林權中所有30萬元之股份,且未得小威之同意或授權,竟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並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90年3 月22日於甲公司股東同意書及公司章程上,均蓋用上開偽造小威印章(B 章)而偽造小威之印文各1枚,偽造股東林權中將股權30萬元轉讓與小威承受等不實內容之股東同意書及甲公司章程,繼之於90年3月27日送交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股東出資轉讓、修章變更登記等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小威、甲公司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並使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承辦公務員於90年3 月29日核准登記,將上開不實之股東出資轉讓、修章變更等記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變更登記簿冊,足以生損害於小威、甲公司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  2、小林未得小威同意或授權,明知小威非甲公司股東,竟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90年11月16日,於股東同意書上蓋用上揭偽造小威印章(B 章)而偽造小威之印文1 枚,偽造股東小威同意甲公司遷移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之股東同意書1 件,繼之於90年11月20日,將上開股東同意書與同月19日甲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送交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所在地遷址變更登記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小威、甲公司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  3、小林明知小威未出讓甲公司股權20萬、10萬元予新股東吳坤宗、謝榮金承受,且未得小威之同意或授權,竟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92年1 月6 日,偽以小威名義製作股東同意書,並蓋用上開偽造小威印章(B章)而偽造小威之印文1 枚、且由小林偽簽小威簽名1 枚,偽造股東小威將股權20萬元、10萬元轉讓與吳坤宗、謝榮金承受,並同意將甲公司改組為藍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山國際公司)之股東同意書1件,繼之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92年1 月10日將上開不實內容之股東同意書,連同藍山國際公司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等,送交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更名、變更組織、所營事業、股東出資轉讓、改選董事、監察人、改選董事長、修章變更等登記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小威、甲公司、藍山國際公司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並使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承辦公務員於92年1 月13日核准登記,將上開不實之股東變更事項記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變更登記簿冊,足以生損害於小威、甲公司、藍山國際公司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

(三)偽以小威名義申請慶豐銀行信用卡部分:小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91年11月15日,在甲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8 樓之8 或八德路4段317 號1 樓之公司址,未經小威之同意或授權,偽以小威名義,填載小威之姓名、身分證號碼、住所等,並於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內,偽簽小威簽名1枚,偽造小威信用卡申請書1 件,復於同日指示不知情之女子提交慶豐銀行,表示小威向慶豐銀行申用信用卡而行使,致慶豐銀行誤認係小威申用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小威及慶豐銀行核卡之正確。惟經慶豐銀行人員向小威查證,發覺小威遭人冒名申請信用卡及開戶,而未准予發卡。

【  我方策略  】

因小林於一審主張當時經過小威授權,並提出小威該時之授權書,惟小威否認曾簽署授權書,須請法院將授權書送筆跡鑑定。但鑑定人以距今久遠無法以告訴人現今筆跡鑑定,故拒絕鑑定。而一審法院最終未採信該授權書,故一審被判決有罪。因主張授權之舉證責任在被告而非檢察官,授權書既確實為小威所簽署,必須想辦法送鑑定。授權書簽立時間距今久遠,則必須調取該時之文書送作比對樣本,只要比對樣本充足,鑑定機關即無法拒絕鑑定。且上開行為小林均有提出金錢,未令小威有任何金錢損失。

【  律師辦理過程及勝訴結果  】

一、葉律師先就刑法偽造文書罪之要件及效力以詳細解釋予當事人小林,並告知小林就一審無法鑑定授權書部分可透過調取接近時期之文書,如信用卡申辦資料、駕照申辦資料、手機申辦資料均會有本人簽名。經二審法院調取相關資料送作比對樣本後,刑事警察局之鑑定結果為筆跡相符,果然還給小林清白。

二、律師提醒:被列為刑事被告實不容小覷,因刑事被告於程序上有諸多不便,需透過律師主張辯護,尤其是協助提出適當的證據調查方法,本件一審時小林也有律師擔任辯護人,然卻無法促使法院為適當之證據調查,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小林竟被判決有罪。所以由實務經驗豐富且法學程度優良的律師幫忙辯護,才是沉冤得雪的關鍵,千萬別對法官抱著包青天式的美麗幻想,以為法院是實現正義的地方。此觀名人、富商上法院訴訟都一定會委任律師即明,甚至除了檯面上委任3個辯護人外,檯面下還有好幾個軍師型的律師協助出主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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